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全文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或者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經常居留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稱居住一年,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 臨時離開不扣除天數。
前款所稱暫時離境,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三十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九十日的。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豁免申報個稅,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收入。
第五條 下列所得,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受聘、受雇、履行合同等原因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
(二)將該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收入;
(三)在中國境內轉讓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國境內許可各類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收入;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繳納公司、企業、企業等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中國境內的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對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留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的來源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不由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支付。 . ,本站承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稱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聘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聘或者受聘有關的收入。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許可后,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從事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轉包、轉租取得的收入,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檢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等活動的個人、雕塑、影視、錄音、錄像、演出、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等勞務收入。
(五)稿酬收入,是指個人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出版其作品取得的收入。
(六)使用費收入,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著作權使用權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因擁有債權或者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等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獎品、獎品、彩票等偶然所得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十條 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沒有實物證明或者證明價格明顯偏低的豁免申報個稅,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一次性勞動報酬收入異常高,是指個人一次性取得勞動報酬,且應納稅所得額在2萬元以上的。
前款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加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超過5萬元的,加收10%。
第十二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和高級院士津貼。理事會以及個人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免稅。 其他所得稅補貼和津貼。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工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存的福利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 所謂救助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向個人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十五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條第八款規定應當免稅的收入稅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免稅條例》和《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的外交特權和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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