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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種委托,類似資金信托。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詳見:http://www.han66.com/space/54364/viewspace-38973
2,新三板大股東轉讓股份代持是啥意思
股權代持、股權轉讓瑕疵問題 股權不明晰比較常見的有股權代持、歷次股權轉讓中可能存在的訴訟等等。 股權代持的核查首先要從公司股東入手,向股東說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權代持對公司上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法律障礙,說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闡述虛假信息披露被處罰的風險,說明誠信在資本市場的重要性。 如果股東能夠自己向中介機構說明原因,一般情況下,中介機構可以根據股東的說明進一步核查,提出股權還原的解決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實是否簽署了股權代持協議,代持股權時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銀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說明,還原代持時應當由雙方出具股權代持的原因,出資情況,以及還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權糾紛、利益糾葛。如果股東未向中介機構說明,中介機構自行核查難度較高,但是還是可以通過專業的判斷搜索到一些蛛絲馬跡,如該股東是否在公司任職,是否參加股東會,是否參與分紅,股東是否有資金繳納出資,股東出資時是否是以自有資產出資,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訪談,了解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基本情況等。需要繳納。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
3,什么是股權代持
答:一、股權代持的內涵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二、股權代持存在的三種法律關系:1、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2、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3、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的法律性質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托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定向投資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托與股權代持都是委托人將股權委托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于股權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托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托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資公司也多用于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托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4,個人代持股什么意思
代持股是一種委托,類似資金信托。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擴展資料:個人代持股風險:1、代持委托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后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2、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涂來”,會和委托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3、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4、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并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云,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代持股代持股是一種委托,類似資金信托。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 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 四、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 原因: 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 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 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 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于是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互相參股,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現象。它的一個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權;乙持有丙的股權;丙又持有甲的股權……,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資產都實現了增值,意味著它們所持有的別的公司股權也在升值,進而又刺激自身股價上漲,從而形成互動性上漲關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機制。 之所以要討論交叉持股的問題,是因為在目前的牛市里,這類群體的表現足以令我們不能等閑視之。
5,股權代持是由實際出資人還是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股權代持一般是指實際投資人基于個人目的與他人約定,以他人的名義出資,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公示材料中且由該他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一般將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將代為持有公司股權的另一方稱為顯名股東。在股權代持關系中,基于股權代持協議,隱名股東對顯名股東在行使股權方面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顯名股東則擁有股權管理的職責。規避公司股東人數。《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多于50人,若有限公司股東將超過50人時,又不愿設立股份公司,一些投資者就會做為隱名股東,將其出資記載到顯名股東名下,如此一來,就有效規避了與法律規定相抵觸,這樣的結果必然就是看上去公司股東人數就少于公司法規定,而實際上股東的人數已經超出法定要求。進行關聯交易。實際出資人通過股權代持協議,轉出某一公司的股權,而實際上仍然可操縱其公司,使其與自己名下的另一公司進行交易。若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基于某種特殊關系,如親戚關系、朋友關系等,而未訂立書面的股權代持協議,一旦發生權益糾紛,顯名股東可能會否認股權代持的存在,最終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其次,若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但協議的效力將影響當事雙方及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等的利益,一旦股權代持協議發生爭議,將會引起一系列的其他法律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很難依法解決。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公司內部的糾紛第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是誰對公司承擔責任。若公司依據商事登記向顯名股東主張股東義務,而顯名股東以其是非真實股東拒不履行,從而產生糾紛。第二,在未履行股東出資責任時,應由誰來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上,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相互推卸責任也會引發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糾紛。由于《公司法》對股權代持采取回避的態度,使得我國目前關于股權代持的法律問題任然處于法律缺失的狀態,從而引發了一系列關于股權代持的糾紛,這已不同程度的阻礙了公司及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所以,要盡快承認股權代持,將其納入到《公司法》中,同時輔之以相應的司法解釋等具體操作的法律文件。要基于《合同法》52條和《公司法解釋三》的內容,明確規定股權代持協議的訂立方式、約定的必要內容(當事人、出資情況、合同目的、雙方的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和協議的效力等。在實踐中,法院要明確其有效性,可作為直接證據使用。當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此對案件的性質及股東資格和股權歸屬進行判決,以此區別與債權債務關系引發的糾紛。法律可對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加以明確規定,在法律上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隱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的條件明確化。具體如下:1.隱名股東的出資行為與股權代持的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雙方應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下簽訂書面協議;3.隱名股東完成對公司的出資義務,且出資合法有效;4.隱名股東必須向公司提出顯名化的意思表示,并說明其必要理由;5.隱名股東顯名化應依據《公司法》規定,取得其他公司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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