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與獎金、福利等現金激勵類似,股權激勵是公司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公司通過低于市場價或無償授予員工股權,對員工此前的工作業績予以獎勵,并進一步激發其工作熱情,與公司共同發展。股權激勵中,員工往往低價或無償取得公司股權。對于該部分折價,實質上是公司給員工發放的非現金形式的補貼或獎金,所以既然是獎勵,那么行權價格必然需要低于市價方才可能存在行權的可能性,否則行權價高于市價且員工必須得行權的情況下,那么這種激勵就變為了懲罰。所以股權激勵中的行權價格也是實務中激勵的難點之一。
一、影響行權價的因素
行權價是指股權激勵過程當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在員工滿足約定條件后即享有按照事先約定價格購買約定數量股份的權利,一般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在行權價低于市價的情況下,員工通過行權才會受益。故而對于行權價的確定那就變得尤為講究,既不能將激勵變成贈與,讓人不勞而獲,也不能將激勵變成懲罰,讓員工毫無鼓勵。而實務中行權價的確認均較為復雜,一般而言行權價應當是結合公司的公允價值據以參考,但實際情況正如《公司估值》篇幅所述,對于一家公司真實的價值很難簡單用一套公式或者數據即可推算準確,只能不斷接近公允價值,而很難實際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允價值評估。所以實務中對于一家公司的估值一般均會考慮到公司規模,行業前景,盈利能力,現金流量以及其他影響公司估值的所有因素。
二、上市公司的行權價格
而上市公司行權價的確認相較于非上市公司,明顯就更易確定,因為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確定行權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明。
所以上市公司的行權價格在有上述參照標準的情況下,更易確定,但同時也需要說明的是大多數時候股價并不能真實反映出公司的實際價值,股價與公司真實價值往往存在偏離,所以實務中部分公司也會每股凈資產作為設定行權價格設定的標準,但上述均為方法之一,各公司均可以在法定上按照實際情況予以選擇和調整。
三、非上市公司行權價格
對于非上市公司行權價格的確定,難點在于該如何確保行權價格低于出售價格從而保證激勵效果能夠與預期一致。上市公司如上所述,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不低于票面金額以及規定的基礎之上即可。而非上市公司因為其股票以及股權并未在二級市場流通,故而其行權價格或者確定方法無法參照上市公司進行確定。
就筆者親身經歷來看,實務中非上市公司的行權價格的確定較為隨意,一般非上市公司對于其行權價格的確認往往會參照如下方法作為依據:
第一種:現金流量折現法
在《公司估值》專欄中我也提到過現金流量折現法,現金流量折現法是通過預測公司將來的現金流量并按照一定的貼現率計算公司的現值,從而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定價方法。投資股票為投資者帶來的收益主要包括股利收入和最后出售股票的差價收入。使用此法的關鍵確定:第一,預期公司未來存續期各年度的現金流量;第二,要找到一個合理的公允的折現率,折現率的大小取決于取得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風險越大,要求的折現率就越高;反之亦反之。但同樣這種方法的使用問題在于如何確保公司對于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是準確的以及對于折現率選取要求也格外高,往往運用不好就會導致行權價格與公司實際公允價值過度背離,導致激勵效果變差。所以對于這種方法建議最好是委托專業機構輔導進行操作。
第二種:注冊資金法
這種方法的使用前提系基于公司凈資產與公司注冊資本相差不大的情況下,以注冊資金作為公司公允價值的數額標準,然后據此除以公司總股本得出每股票(權)的公允價格,從而作為行權價格的設定標準。該方法雖然簡單易懂,但是考慮到實務中公司注冊資金采用認繳制的情況下,公司能否客觀公允的計量公司的凈資產也就成為該方法成敗的關鍵,因為對于公司股東而言,對于公司的凈資產評估如果無專業機構介入的情況下,大多數存在過高估計的可能,從而導致注冊資金本身并未實繳情形下,但依然將凈資產等同于注冊資金,導致行權價格的設定過度背離公允價格,那么激勵也就失去了應由的目標。
第三種:每股凈資產法
一般都是參照會計恒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作為原理,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公司現有所有的資產進行評估,得出現有總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A,然后在對公司現有所以負債進行評估,得出現有負債的市場公允價值B,然后以A-B得出公司總股(票)權的公允價值,以此計算得出每單位股票(權)的公允價值,此為每股凈資產的計算過程。
但這種方法的耗費周期長、成本較高且每股凈資產計算之后的結果僅為當下公司每單位股票(權)的價格,并不能反映出公司未來每單位股票(權)的潛力,如何確保行權價格低于售價或者行權時的公允價格,這一點往往也存在不確定性。
第四種:參照法
這種方法也較為簡單,即參照同行業同類型的上市公司的股價作為參照依據,在根據公司現階段的發展程度上進行一定折扣計算后確認行權價格,但是這種方法的缺點就是對于折扣的確認無參照標準,所以往往存在很大的隨意性。
第五種:融資法
這種方法一般都是公司在已經存在過融資情況下,可以考慮按照投資方對于公司的整體估值并在投資進入之后的投后估值作為公司整體公允價值的計算依據。這種操作方法較為簡便,但是缺點是在公司過往沒有任何融資行為的情況下,那么這種方法便沒有可能實施,其次就是融資本身就是投融資雙方對公司估值的磋商,所以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背離公司實際價值的可能性。
當然,上述方法并非全部方法,往往實務中對于行權價格的確定使用的方法很多,但無論哪一種都離不開“企業價值估計”,所以基于激勵角度出發,公司既要保證激勵目的得以實現,也要保證不能過度背離企業實際價值,否則也會對激勵效果產生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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