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黃良東 繼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落地后,深市又迎來退市制度大改。12月14日,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多項配套規則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退市情形類別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等4類強制退市類型以及主動退市情形,并按每一類退市情形規定相應的退市實施程序,并對4類強制退市指標有所完善。
據深交所發言人介紹,本次修訂借鑒了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經驗。改革完成后,創業板與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在主要退市指標、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單一盈利指標作為退市標準的舊規被廢除
在財務類退市指標方面,深交所取消單一凈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的指標,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并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同時,還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一步嚴格要求,在計算“營業收入”時,需要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
此外,深交所還將審計意見退市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類型,并和其他財務指標交叉適用,進一步嚴格退市執行。
對于單一盈利指標作為退市標準的舊規被廢除。業內人士表示,新的業績退市指標主要為了將沒有主業的空殼公司、皮包公司和僵尸企業驅逐出市場,遏制諸如賣房保殼等股市亂象。深交所發言人也表示,改革后將加速出清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空殼僵尸”企業。
交易類退市指標方面,深交所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3億元”的市值指標;規范類退市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于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并細化具體標準。
為“財務造假強制退市”定下量化標準
一直以來,重大違法類退市都備受市場關注。此次退市新規在原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退市類型的上,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即:“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
盡管新規對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退市的標準沒有預期的嚴格,但有業內人士表示,財務造假強制退市從過去模糊的概念,改為清晰的量化標準,有利于判斷財務造假的嚴重程度及提高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的執行力度等。
此外,深交所在退市流程上作出調整。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時長從30個交易日縮短至15個交易日,放開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漲跌幅限制。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此舉將有利于進一步壓縮投機炒作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還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時,今年6月創業板退市制度改革,本次退市新規修訂則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退市指標,優化退市實施程序。
來源:生活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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