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業用地相關要求?
產業用地的相關要求,一定要符合土地法中的各種法律規定和審批手續,以及獲得當地農民的認可。
2.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3.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5.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6.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7.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8.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9.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10.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11.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12. 臨沂市工業用地規定?
臨政發〔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產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其他區域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產業用地,是指以工業樓宇、工業標準化廠房、中小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為主要開發對象,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嚴禁利用或變相利用新型產業用地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五條 各開發區應按照“總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進、平穩發展”的原則,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各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建設、運營等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綠地率不大于15%,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占地規模不低于50畝,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3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應全部自持。
第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綜合成本,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限價確定。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嚴格規劃功能分區,每個分區均應符合交通、消防、環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術規范要求。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建筑層高、平面布局、地面樓面荷載、電力負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裝卸和員工車位配置等,應滿足生產工藝需求和規范要求,便于產權分割轉讓。
第三章 準入和報建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以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開發,也可以由社會資本投資開發。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從事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應具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將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建設項目產業類型、控制指標、開竣工和投達產日期、租售范圍、轉讓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節能環保、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要求和履約監管協議文本,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文件。受讓人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根據項目產業功能定位、履約監管協議,向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文件。
第十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憑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報建。產業用房報建審批時,按照商業性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四章 銷售和租賃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租賃、分割預售、轉移登記只能面向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產業用房入駐企業原則上5年內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對象仍應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
第十九條 對產業用房的銷售,按照商業地產銷售模式管理。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預售許可,或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現售備案。經批準預(現)售的產業用房,在發布銷售廣告時,應載明產業用房的預(現)售許可證(備案)的證號和用途。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在申請產業用房預(現)售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明確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積,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確認,確認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以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基本單元最小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運營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當為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對接、法律咨詢、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保障水、電、氣等生產生活要素供給,對產業用房的公共管網、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應當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的產業類型。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與入駐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建立健全項目準入、回購、回租、退出等機制,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將工商、稅務關系落入所在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定期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投達產,是否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控制指標、建設要求和租售范圍等,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不符合環保、安全等規定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后自愿申請退出的,應當按照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約定不明確的,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審議后,對受讓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由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企業、單位接管。
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違反履約監管協議應強制退出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履約監管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申請退出或未達到入駐協議要求應清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根據入駐協議審議確定具體方案。入駐企業不得私自轉讓、轉租產業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建設項目運行、履約監管協議執行、有關政策落實等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批建不一、改變用途、違規銷售、履約不到位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人員的責任,引導項目退出。對工作落后、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批評、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13. 請問土地性質中有M0是什么意思?謝謝?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以高品質空間吸引創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
第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本辦法所稱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業、配套宿舍等。
第四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產業用房使用類型分為不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二章 資格準入認定
第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以下范圍內試行:
(一)納入《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東莞段)空間規劃》的省、市創新核心平臺和創新節點。
(二)廣深高速公路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
(三)用地面積150畝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單元。
(四)由市統籌、市鎮聯合統籌的地塊,以及市招商創新辦確定的市鎮聯合重點招商的區域。
(五)市區的莞城街道、東城街道、萬江街道、南城街道,東南臨深片區的塘廈鎮、清溪鎮、鳳崗鎮、樟木頭鎮,及其他與深圳接壤的長安鎮、大朗鎮、大嶺山鎮、黃江鎮,可在前述范圍以外各增加2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
上述范圍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還須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布局原則。
第六條新型產業用地(M0)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如重大發展平臺、重要發展廊道、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級和鎮級核心區內不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市級核心區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松山湖高新區核心區、濱海灣新區核心區、樞紐型軌道交通站點500米范圍內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由市規劃部門劃定;其他核心區由各園區、鎮街結合實際自行劃定,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三)工業保護線內允許適量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各園區、鎮街工業保護線內新型產業用地(M0)總量不超過轄區工業保護線總規模的10%,工業保護線外不限比例。市區四個街道、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作為新型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可適當提高工業保護線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比例,由各園區、鎮街提出方案,報市規劃部門審定。
(四)鼓勵集中成片、規模開發。連片或相鄰用地面積50畝及以上的,允許規劃為可分割M0;少于50畝的,優先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企業自用;從嚴限制新增用地規劃為可分割M0。
第七條新型產業項目實行選址準入和開發主體準入分別受理制度。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選址準入審核。市招商創新辦負責受理開發主體準入認定。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新型產業項目用地選址意向,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規劃部門提出選址準入申請,市規劃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但確需規劃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市規劃部門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
第九條意向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市招商創新辦,市招商創新辦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開發主體出具審查意見,并明確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等內容。具體細則由市招商創新辦牽頭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讓土地轉M0。新增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工改M0”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政府收儲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讓土地轉M0的,無需采用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M1轉M0不視為改變用途,但須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產權,可對外租賃。
第十一條獲得開發主體準入的企業可以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開發主體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再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劃條件、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和建設周期等內容。
“工改M0”、已出讓土地轉M0的,須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土地受讓人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前,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如涉及土地閑置的,須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先行處理。
第十二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已出讓土地轉M0的,按照原建設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按如下公式計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為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C為商服用地市場評估價的樓面地價,需參照市國土部門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修正體系進行容積率系數修正;X為分割轉讓比例;R為容積率;N為實際出讓年限。
第十四條“工改M0”項目地價以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為基礎,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用地價格后,按折半計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類型。不可分割M0出讓后確需申請分割轉讓的,由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招商創新辦和市國土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經審定同意的,按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出讓年限不變),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價格扣減原不可分割M0價格的差額。
第十六條支持新型產業項目統一規劃、功能適當混合,可在新型產業用地(M0)基礎上配置一定比例商業辦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允許多個不同功能用途地塊按一宗地整體出讓(宗地面積不得超過單宗地出讓控制上限),整體辦理規劃、國土等手續。其中:產業用途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高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20%,限定出售給入駐企業。配套型住宅(R0)地塊應適當集中、合理布局,與產業地塊既要聯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14.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15. 產業用地相關要求?
產業用地的相關要求,一定要符合土地法中的各種法律規定和審批手續,以及獲得當地農民的認可。
16.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17. 產業用地相關要求?
產業用地的相關要求,一定要符合土地法中的各種法律規定和審批手續,以及獲得當地農民的認可。
18.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19.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20.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1. 臨沂市工業用地規定?
臨政發〔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產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其他區域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產業用地,是指以工業樓宇、工業標準化廠房、中小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為主要開發對象,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嚴禁利用或變相利用新型產業用地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五條 各開發區應按照“總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進、平穩發展”的原則,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各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建設、運營等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綠地率不大于15%,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占地規模不低于50畝,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3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應全部自持。
第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綜合成本,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限價確定。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嚴格規劃功能分區,每個分區均應符合交通、消防、環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術規范要求。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建筑層高、平面布局、地面樓面荷載、電力負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裝卸和員工車位配置等,應滿足生產工藝需求和規范要求,便于產權分割轉讓。
第三章 準入和報建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以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開發,也可以由社會資本投資開發。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從事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應具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將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建設項目產業類型、控制指標、開竣工和投達產日期、租售范圍、轉讓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節能環保、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要求和履約監管協議文本,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文件。受讓人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根據項目產業功能定位、履約監管協議,向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文件。
第十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憑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報建。產業用房報建審批時,按照商業性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四章 銷售和租賃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租賃、分割預售、轉移登記只能面向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產業用房入駐企業原則上5年內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對象仍應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
第十九條 對產業用房的銷售,按照商業地產銷售模式管理。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預售許可,或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現售備案。經批準預(現)售的產業用房,在發布銷售廣告時,應載明產業用房的預(現)售許可證(備案)的證號和用途。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在申請產業用房預(現)售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明確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積,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確認,確認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以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基本單元最小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運營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當為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對接、法律咨詢、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保障水、電、氣等生產生活要素供給,對產業用房的公共管網、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應當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的產業類型。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與入駐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建立健全項目準入、回購、回租、退出等機制,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將工商、稅務關系落入所在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定期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投達產,是否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控制指標、建設要求和租售范圍等,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不符合環保、安全等規定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后自愿申請退出的,應當按照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約定不明確的,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審議后,對受讓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由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企業、單位接管。
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違反履約監管協議應強制退出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履約監管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申請退出或未達到入駐協議要求應清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根據入駐協議審議確定具體方案。入駐企業不得私自轉讓、轉租產業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建設項目運行、履約監管協議執行、有關政策落實等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批建不一、改變用途、違規銷售、履約不到位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人員的責任,引導項目退出。對工作落后、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批評、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22.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3.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24. 臨沂市工業用地規定?
臨政發〔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產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其他區域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產業用地,是指以工業樓宇、工業標準化廠房、中小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為主要開發對象,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嚴禁利用或變相利用新型產業用地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五條 各開發區應按照“總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進、平穩發展”的原則,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各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建設、運營等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綠地率不大于15%,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占地規模不低于50畝,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3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應全部自持。
第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綜合成本,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限價確定。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嚴格規劃功能分區,每個分區均應符合交通、消防、環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術規范要求。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建筑層高、平面布局、地面樓面荷載、電力負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裝卸和員工車位配置等,應滿足生產工藝需求和規范要求,便于產權分割轉讓。
第三章 準入和報建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以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開發,也可以由社會資本投資開發。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從事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應具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將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建設項目產業類型、控制指標、開竣工和投達產日期、租售范圍、轉讓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節能環保、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要求和履約監管協議文本,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文件。受讓人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根據項目產業功能定位、履約監管協議,向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文件。
第十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憑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報建。產業用房報建審批時,按照商業性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四章 銷售和租賃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租賃、分割預售、轉移登記只能面向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產業用房入駐企業原則上5年內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對象仍應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
第十九條 對產業用房的銷售,按照商業地產銷售模式管理。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預售許可,或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現售備案。經批準預(現)售的產業用房,在發布銷售廣告時,應載明產業用房的預(現)售許可證(備案)的證號和用途。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在申請產業用房預(現)售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明確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積,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確認,確認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以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基本單元最小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運營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當為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對接、法律咨詢、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保障水、電、氣等生產生活要素供給,對產業用房的公共管網、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應當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的產業類型。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與入駐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建立健全項目準入、回購、回租、退出等機制,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將工商、稅務關系落入所在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定期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投達產,是否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控制指標、建設要求和租售范圍等,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不符合環保、安全等規定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后自愿申請退出的,應當按照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約定不明確的,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審議后,對受讓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由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企業、單位接管。
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違反履約監管協議應強制退出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履約監管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申請退出或未達到入駐協議要求應清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根據入駐協議審議確定具體方案。入駐企業不得私自轉讓、轉租產業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建設項目運行、履約監管協議執行、有關政策落實等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批建不一、改變用途、違規銷售、履約不到位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人員的責任,引導項目退出。對工作落后、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批評、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25.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6.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27.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28. 臨沂市工業用地規定?
臨政發〔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產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其他區域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產業用地,是指以工業樓宇、工業標準化廠房、中小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為主要開發對象,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嚴禁利用或變相利用新型產業用地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五條 各開發區應按照“總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進、平穩發展”的原則,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各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建設、運營等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綠地率不大于15%,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占地規模不低于50畝,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3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應全部自持。
第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綜合成本,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限價確定。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嚴格規劃功能分區,每個分區均應符合交通、消防、環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術規范要求。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建筑層高、平面布局、地面樓面荷載、電力負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裝卸和員工車位配置等,應滿足生產工藝需求和規范要求,便于產權分割轉讓。
第三章 準入和報建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以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開發,也可以由社會資本投資開發。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從事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應具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將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建設項目產業類型、控制指標、開竣工和投達產日期、租售范圍、轉讓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節能環保、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要求和履約監管協議文本,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文件。受讓人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根據項目產業功能定位、履約監管協議,向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文件。
第十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憑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報建。產業用房報建審批時,按照商業性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四章 銷售和租賃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租賃、分割預售、轉移登記只能面向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產業用房入駐企業原則上5年內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對象仍應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
第十九條 對產業用房的銷售,按照商業地產銷售模式管理。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預售許可,或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現售備案。經批準預(現)售的產業用房,在發布銷售廣告時,應載明產業用房的預(現)售許可證(備案)的證號和用途。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在申請產業用房預(現)售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明確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積,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確認,確認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以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基本單元最小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運營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當為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對接、法律咨詢、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保障水、電、氣等生產生活要素供給,對產業用房的公共管網、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應當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的產業類型。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與入駐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建立健全項目準入、回購、回租、退出等機制,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將工商、稅務關系落入所在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定期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投達產,是否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控制指標、建設要求和租售范圍等,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不符合環保、安全等規定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后自愿申請退出的,應當按照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約定不明確的,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審議后,對受讓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由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企業、單位接管。
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違反履約監管協議應強制退出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履約監管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申請退出或未達到入駐協議要求應清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根據入駐協議審議確定具體方案。入駐企業不得私自轉讓、轉租產業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建設項目運行、履約監管協議執行、有關政策落實等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批建不一、改變用途、違規銷售、履約不到位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人員的責任,引導項目退出。對工作落后、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批評、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29.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0.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31.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32. 臨沂市工業用地規定?
臨政發〔202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臨沂市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產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省級及省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其他區域新型產業用地項目,應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后,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產業用地,是指以工業樓宇、工業標準化廠房、中小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為主要開發對象,融合信息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平臺、高端裝備研發、物聯網設計研發、生物醫藥研發、文化創意、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嚴禁利用或變相利用新型產業用地進行住宅、商業開發。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應參照工業、研發、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
第五條 各開發區應按照“總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進、平穩發展”的原則,結合各開發區主導產業、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重點選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
第六條 各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的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建設、運營等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標
第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綠地率不大于15%,停車配置指標不低于0.8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占地規模不低于50畝,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330萬元/畝,年畝均稅收不低于20萬元/畝。
第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配建生產服務及小型商業、職工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大于總用地面積的15%,其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自持建筑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應全部自持。
第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起始價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綜合成本,不低于工業用地最低限價確定。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應當嚴格規劃功能分區,每個分區均應符合交通、消防、環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術規范要求。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建筑層高、平面布局、地面樓面荷載、電力負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裝卸和員工車位配置等,應滿足生產工藝需求和規范要求,便于產權分割轉讓。
第三章 準入和報建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可以由開發區管委會自主開發,也可以由社會資本投資開發。社會資本作為投資主體,從事新型產業用地開發,應具有與開發規模相適應的開發資質。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要將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建設項目產業類型、控制指標、開竣工和投達產日期、租售范圍、轉讓條件、固定資產投資、畝均稅收、節能環保、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要求和履約監管協議文本,納入土地出讓公告文件。受讓人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同時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履約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根據項目產業功能定位、履約監管協議,向所在開發區管委會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申報材料,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文件。
第十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憑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報建。產業用房報建審批時,按照商業性房地產項目審批程序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履約監管協議和項目確認文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合同書》,方可進行開工建設。
第四章 銷售和租賃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租賃、分割預售、轉移登記只能面向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產業用房入駐企業原則上5年內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對象仍應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業企業。
第十九條 對產業用房的銷售,按照商業地產銷售模式管理。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預售許可,或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產業用房現售備案。經批準預(現)售的產業用房,在發布銷售廣告時,應載明產業用房的預(現)售許可證(備案)的證號和用途。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在申請產業用房預(現)售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明確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積,并經開發區管委會確認,確認后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以按幢、層等獨立使用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預售和登記。基本單元最小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運營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應當為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人才引進、科技創新、政策對接、法律咨詢、市場開拓等公共服務平臺,保障水、電、氣等生產生活要素供給,對產業用房的公共管網、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應當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的產業類型。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與入駐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建立健全項目準入、回購、回租、退出等機制,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將工商、稅務關系落入所在開發區。
第二十三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監督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嚴格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定期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投達產,是否符合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的控制指標、建設要求和租售范圍等,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不符合環保、安全等規定的企業進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履行履約監管協議后自愿申請退出的,應當按照履約監管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理。約定不明確的,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審議后,對受讓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值予以補償,由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企業、單位接管。
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違反履約監管協議應強制退出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履約監管協議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條 產業用房入駐企業申請退出或未達到入駐協議要求應清退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根據入駐協議審議確定具體方案。入駐企業不得私自轉讓、轉租產業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建設項目運行、履約監管協議執行、有關政策落實等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住建、發改、工信、商務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對新型產業用地受讓人批建不一、改變用途、違規銷售、履約不到位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單位、人員的責任,引導項目退出。對工作落后、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應付的縣區、開發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通報批評、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33.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34. 什么是新型產業用地?
產業用地是相對產業類型劃分而言的,有第一、二、三產業用地之分,具體還有產業內部結構不同而導致的產業用地差異。
舉個例子:第二產業用地一般是指的工業用地,下面還可以細分為:鋼鐵工業用地、紡織工業用地、機械制造工業用地等等。有時候有些產業用地的概念之間有交叉或者重疊。例如:高新技術產業用地中可能包含有不同產業類型。
35.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36.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37. mo新型產業用地什么意思?
即在工業用地(M類)中增加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用地(MO)是為適應傳統工業向新技術、協同生產空間、組合生產空間及總部經濟、2.5產業等轉型升級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類。
38. 請問土地性質中有M0是什么意思?謝謝?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以高品質空間吸引創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
第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本辦法所稱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業、配套宿舍等。
第四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產業用房使用類型分為不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二章 資格準入認定
第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以下范圍內試行:
(一)納入《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東莞段)空間規劃》的省、市創新核心平臺和創新節點。
(二)廣深高速公路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
(三)用地面積150畝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單元。
(四)由市統籌、市鎮聯合統籌的地塊,以及市招商創新辦確定的市鎮聯合重點招商的區域。
(五)市區的莞城街道、東城街道、萬江街道、南城街道,東南臨深片區的塘廈鎮、清溪鎮、鳳崗鎮、樟木頭鎮,及其他與深圳接壤的長安鎮、大朗鎮、大嶺山鎮、黃江鎮,可在前述范圍以外各增加2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
上述范圍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還須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布局原則。
第六條新型產業用地(M0)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如重大發展平臺、重要發展廊道、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級和鎮級核心區內不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市級核心區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松山湖高新區核心區、濱海灣新區核心區、樞紐型軌道交通站點500米范圍內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由市規劃部門劃定;其他核心區由各園區、鎮街結合實際自行劃定,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三)工業保護線內允許適量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各園區、鎮街工業保護線內新型產業用地(M0)總量不超過轄區工業保護線總規模的10%,工業保護線外不限比例。市區四個街道、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作為新型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可適當提高工業保護線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比例,由各園區、鎮街提出方案,報市規劃部門審定。
(四)鼓勵集中成片、規模開發。連片或相鄰用地面積50畝及以上的,允許規劃為可分割M0;少于50畝的,優先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企業自用;從嚴限制新增用地規劃為可分割M0。
第七條新型產業項目實行選址準入和開發主體準入分別受理制度。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選址準入審核。市招商創新辦負責受理開發主體準入認定。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新型產業項目用地選址意向,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規劃部門提出選址準入申請,市規劃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但確需規劃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市規劃部門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
第九條意向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市招商創新辦,市招商創新辦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開發主體出具審查意見,并明確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等內容。具體細則由市招商創新辦牽頭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讓土地轉M0。新增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工改M0”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政府收儲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讓土地轉M0的,無需采用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M1轉M0不視為改變用途,但須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產權,可對外租賃。
第十一條獲得開發主體準入的企業可以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開發主體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再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劃條件、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和建設周期等內容。
“工改M0”、已出讓土地轉M0的,須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土地受讓人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前,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如涉及土地閑置的,須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先行處理。
第十二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已出讓土地轉M0的,按照原建設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按如下公式計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為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C為商服用地市場評估價的樓面地價,需參照市國土部門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修正體系進行容積率系數修正;X為分割轉讓比例;R為容積率;N為實際出讓年限。
第十四條“工改M0”項目地價以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為基礎,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用地價格后,按折半計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類型。不可分割M0出讓后確需申請分割轉讓的,由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招商創新辦和市國土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經審定同意的,按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出讓年限不變),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價格扣減原不可分割M0價格的差額。
第十六條支持新型產業項目統一規劃、功能適當混合,可在新型產業用地(M0)基礎上配置一定比例商業辦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允許多個不同功能用途地塊按一宗地整體出讓(宗地面積不得超過單宗地出讓控制上限),整體辦理規劃、國土等手續。其中:產業用途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高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20%,限定出售給入駐企業。配套型住宅(R0)地塊應適當集中、合理布局,與產業地塊既要聯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39. 什么是產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投資導向目錄和產業布局要求。
(2)投資項目采用設備、生產工藝和技術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3)項目選擇需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保審批要求。
(4)項目生產工藝應達到安全生產準入政策等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5)投資者有實際用地需求并充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6)無特殊工藝要求的項目用地建設容積率達到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項目不得建設低于二層的廠房,鼓勵企業建設三層以上廠房。
40. 產業用地相關要求?
產業用地的相關要求,一定要符合土地法中的各種法律規定和審批手續,以及獲得當地農民的認可。
41. 農村新型產業用地怎么審批?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簽意見、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其他特種行業須附計劃立項文件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2. 產業用地相關要求?
產業用地的相關要求,一定要符合土地法中的各種法律規定和審批手續,以及獲得當地農民的認可。
43. 請問土地性質中有M0是什么意思?謝謝?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以高品質空間吸引創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
第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本辦法所稱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業、配套宿舍等。
第四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產業用房使用類型分為不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二章 資格準入認定
第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以下范圍內試行:
(一)納入《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東莞段)空間規劃》的省、市創新核心平臺和創新節點。
(二)廣深高速公路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
(三)用地面積150畝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單元。
(四)由市統籌、市鎮聯合統籌的地塊,以及市招商創新辦確定的市鎮聯合重點招商的區域。
(五)市區的莞城街道、東城街道、萬江街道、南城街道,東南臨深片區的塘廈鎮、清溪鎮、鳳崗鎮、樟木頭鎮,及其他與深圳接壤的長安鎮、大朗鎮、大嶺山鎮、黃江鎮,可在前述范圍以外各增加2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
上述范圍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還須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布局原則。
第六條新型產業用地(M0)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如重大發展平臺、重要發展廊道、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級和鎮級核心區內不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市級核心區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松山湖高新區核心區、濱海灣新區核心區、樞紐型軌道交通站點500米范圍內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由市規劃部門劃定;其他核心區由各園區、鎮街結合實際自行劃定,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三)工業保護線內允許適量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各園區、鎮街工業保護線內新型產業用地(M0)總量不超過轄區工業保護線總規模的10%,工業保護線外不限比例。市區四個街道、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作為新型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可適當提高工業保護線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比例,由各園區、鎮街提出方案,報市規劃部門審定。
(四)鼓勵集中成片、規模開發。連片或相鄰用地面積50畝及以上的,允許規劃為可分割M0;少于50畝的,優先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企業自用;從嚴限制新增用地規劃為可分割M0。
第七條新型產業項目實行選址準入和開發主體準入分別受理制度。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選址準入審核。市招商創新辦負責受理開發主體準入認定。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新型產業項目用地選址意向,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規劃部門提出選址準入申請,市規劃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但確需規劃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市規劃部門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
第九條意向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市招商創新辦,市招商創新辦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開發主體出具審查意見,并明確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等內容。具體細則由市招商創新辦牽頭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新型產業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讓土地轉M0。新增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工改M0”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政府收儲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讓土地轉M0的,無需采用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M1轉M0不視為改變用途,但須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產權,可對外租賃。
第十一條獲得開發主體準入的企業可以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開發主體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再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劃條件、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和建設周期等內容。
“工改M0”、已出讓土地轉M0的,須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土地受讓人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前,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如涉及土地閑置的,須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先行處理。
第十二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已出讓土地轉M0的,按照原建設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三條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按如下公式計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為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C為商服用地市場評估價的樓面地價,需參照市國土部門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修正體系進行容積率系數修正;X為分割轉讓比例;R為容積率;N為實際出讓年限。
第十四條“工改M0”項目地價以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為基礎,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用地價格后,按折半計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類型。不可分割M0出讓后確需申請分割轉讓的,由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招商創新辦和市國土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經審定同意的,按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出讓年限不變),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價格扣減原不可分割M0價格的差額。
第十六條支持新型產業項目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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