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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的公共財物怎么界定
通常情況下故意毀壞公司財務五千元的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 刑法中的公私財物范圍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是5000元以上,此數額以下均適用〈治安管理法〉。
3. 刑法中財物的定義
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是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公共財物的定義
本行為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相關規定
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于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5. 刑法中的公共財物怎么界定犯罪
四川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規定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數額較大刑期在一到兩年,以現在經濟水平,如果情節不惡劣(不是慣犯或者偷錢影響惡劣等),認罪態度好的話,能減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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