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漠河縣委書記王開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圖)
日前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罪,黑龍江省紀委網站發布消息,原漠河縣委書記王開明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知中提到,王開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出售國有資產罪。低價資產。此前,湖北省孝感市委原書記潘啟勝被開除黨籍公職,
國有資產和資源來之不易,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強調,要緊緊圍繞政策扶持、投入密集、資源集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不斷深化國家反腐倡廉工作。擁有的企業。去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犯罪,包括低價轉股罪。價格和出售國有資產徇私舞弊。
為維護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效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刑法規定,在毀壞罪名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三章中,刑法規定徇私舞弊的行為被轉換為股份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低價將國有資產轉換為股份或者出售國有資產謀取私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上級主管部門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價。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上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只有他們有權處分國有資產,其他主體沒有有直接處分國有資產的權利,單獨不能構成本罪。企業一般是指國有公司或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直接負責的經理和經理。國有公司、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一般是指依法依規負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的人員。 .
王昌奎進一步指出,從主觀上看,本罪必須構成故意,其動機是徇私舞弊。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轉為股份或者低價出售,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故意這樣做的出于自私的動機,希望或放手。會出現危險的結果。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的,沒有徇私的動機,而是由于思想認識水平低、專業知識不足、業務能力低等過失,將國有資產轉為股份出售的錯誤的,
將國有資產低價轉為股份、出售國有資產以謀取私利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轉為股份或者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他們以低廉的價格。侵權客體為復合客體,包括國有企業、國有企業財產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對于上述行為,需要從四個方面來判斷和把握:
一、違反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和其他有關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公司法》第215條的規定,違反本規定的。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謀取私利的詐騙。根據有關規定,徇私應理解為有利于個人利益和利益。徇私舞弊,具體是指行為人為了個人利益和一己私利,實施欺詐,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3、低價轉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低價轉股是指故意低估國有企業、企業的不動產和工業產權,將其轉為股份作為出資。低價出售是指以低于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國有資產出售給他人。實踐中,國有資產低價入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不對國有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或進行不公平的資產評估,甚至進行公平交易等。資產評估。但仍轉為股份或以低于評估資產實際價值的低價出售。
4.本罪是犯罪的結果。行為人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轉為股份或者低價出售,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將國有資產低價入股或者低價出售的行為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現,并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客觀上不存在損害后果的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認定為主罪。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部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故意隱瞞公司、企業財產或玩忽職守。應該做什么?2010年《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等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人員人民團體管理和經營國有財產。利用職務便利,故意隱瞞公司或企業財產,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或者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虛構產權交易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挪用公款;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依法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罪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以徇私舞弊、低價轉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的。國有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或者企業改制或者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徇私舞弊,
對于將國有資產低價轉為股份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根據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規定了兩個層次的處罰: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國家利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國家利益的嚴重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規定(二)》(公統字[2010]2010號)第十七條的規定。 23)、徇私舞弊、低價轉股、出售國有資產的資產案件涉嫌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超過30萬元;導致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或造成不良影響。
“今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修訂后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規定(二)》,是重要變化之一就是根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安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和分工進行了調整,修改后的規定不再包括徇私舞弊、賣國罪等罪名。以低價擁有資產。”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忠民認為,在新的國家起訴標準出臺之前,
今年2月,國家監委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有企業經營者瀆職管理辦法》正式印發實施。這是國家監委發布的關于職務犯罪主體認定的首份監督執法指導文件。合作與有效對接意義重大。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部署要求,嚴格監督執法工作,嚴肅查處管理人員失職刑事案件。加強國有企業監管,促進監管執法和刑事司法更加有效協調,促進紀律落實。通過法制融合、法法銜接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罪,有效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取得實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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