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年滿45周歲,結婚滿10年;2.申請人已滿46周歲,未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已滿55周歲的,應當結婚滿2年;3.隨行子女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獨生子女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信任人是農業戶口以外的城市。備注:第一條“申請人年滿45周歲,結婚滿10年”是最基本的條件;第二個是補充說明,其實是針對結婚很晚或者再婚的人:比如兩個人43歲再婚,如果要成為夫妻,只需要46歲5歲,也就是說48歲。搬運材料1.入戶申請表(申請人和被委托人共同簽字);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3.被收容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或失業證;6.再婚人員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2004年后需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7.陪同人員為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生育證明,本市司法部門出具親子鑒定;超計劃生育的應出具原罰款收據和本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8.未滿25周歲的獨生子女,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農村居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其本人出具的未婚無子女公證聲明;社保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失業證;9.被信任人戶口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已進京的,須提供10年內被信任人進京的批準文件;如遇特殊情況,需提供被委托人10年以上的批準文件。審批文件包括:中央和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書、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10.其他必要的證明。處理過程攜帶相關材料到派出所申請,符合條件的派出所受理。審核文件和資料,符合標準的立即處理。審計過程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搬運地點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的分(縣)局已設立戶籍大廳的,須向戶籍大廳提出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注:夫妻雙方首次結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戶籍在外省市的一方在北京一方避難的,可由縣局登記審批。1.被收容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2.父母的賬戶在B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含學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聯辦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需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計生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9.父親戶籍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戶籍的,提供非直系親屬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籍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戶主同意的戶籍證明;10.如果父親的戶口因為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去了北京。必須提供去北京的批準文件;11.其他文件。擬引進人才應無犯罪記錄,引進時一般應在用人單位工作滿2年。原則上介紹年齡不超過45歲。對“三城一區”引進人員和個人能力、成績、貢獻突出的人員,年齡限制可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人才引進流程:引進人才簽署誠信聲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后,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或有管轄權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市人力社保局對擬引進人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材料辦理引進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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