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一下,這里討論的是村委會、居委會與招用人員之間的關系,不討論由選舉產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與村委會、居委會之間的關系。
本文重點討論用人單位的本質特征是什么,了解了用人單位的本質特征自然就能知道村委會、居委會是不是用人單位了。
【實務觀點】
一、有觀點認為,村委會、居委會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勞動合同法列舉的用人單位。所以,村委會、居委會不是用人單位,與招用人員不形成勞動關系。
參考案例:
案例一 (2021)京03民終20937號
勞動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范圍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并非所有的民事主體均能夠成為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村委會不屬于社會團體,農村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村民委員會不具備對外行使勞動法律權利及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不是勞動法確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案例二 (2021)遼10民終1805號
農村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因此,村民委員會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二、也有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所以,村委會、居委會是用人單位,與招用人員形成勞動關系。
參考案例:
案例一 (2020)粵06民終10503號
201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之前,居民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并不具備法人資格。被告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于2018年2月7日才注冊成立,在2018年2月7日之前,被告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2018年2月7日之后,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案例二 (2021)蘇08民終48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村民委員會確定為特別法人,特別法人能否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從特別法人與用人單位應具有的資格及能力方面進行審查,本案中,被告依法成立、能夠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有“用人單位”屬性,故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
案例三 (2022)閩02民終69號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劉景財于2002年1月1日與曾厝垵居民委員會的前身曾厝垵村委會簽訂了《曾厝垵村委會值班人員聘任協議》,聘任劉景財為所在村的值班人員。曾厝垵居民委員會除了每月支付約定工資外,還為劉景財辦理繳交社保手續。從上述約定看,雙方系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四 (2022)新民申117號
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雖未明確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范疇,但對于雙方因服務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可以參照勞動關系處理。如村民委員會與其對外招聘人員發生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實務總結】
筆者認為,村委會、居委會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要搞清楚到底何為用人單位?
我們先來看一下關于用人單位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適用范圍對于以上主體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根據以上條文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用人單位,但通過列舉的方式不能窮盡所有的用人單位,所以,我們需要總結一下用人單位的本質特征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是一個“組織”。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列舉的用人單位最后的核心詞是“等組織”,這里的“等”,屬于“等外”規定,最終得出的結論是用人單位是一個“組織”。
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適用本法。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復雜,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們不屬于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它們也是組織。
以個體工商戶為表現形式的個體經濟組織,雖然規定在《民法典》的自然人項下,但最終還是以一個組織的形成出現,所以個體經濟組織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所以,用人單位以組織形成出現,并不局限于法律列舉的情形,只要是組織都有成為用人單位的可能。
二、用人單位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并由相關主體承擔責任。
通過法條列舉的主體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具備一些共性:系經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組織、諸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經濟上有能力獨立用工的物質基礎和財務保障,能夠依法支付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有一定的組織體系,有較為固定的業務,承擔一定的職能和經營活動。
這些共性可以進一步總結為,用人單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并由相關主體承擔責任。
那么,用人單位有兩個本質特征:用人單位是一個組織;用人單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并由相關主體承擔責任。
三、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除外)不是組織,不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法人、非法人組織本身為組織;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非法人組織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并由相關主體承擔責任。所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符合用人單位的本質特征。
《民法典》規定村委會、居委會屬于法人的一種,為特別法人,且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所以,村委會、居委會為組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的法人,符合用人單位的本質特征,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一: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什么級別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心主任是正部級。現任主任張玉臺。其他領導級別可以類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資委研究中心),是國務院國資委直屬事業單位,是國務院國資委系統唯一專司國有經濟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研究機構。該中心為正廳級事業單位,研究員是職稱(正高),是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崗位的一種,非領導職務,可以享受處級待遇而已。
二:基金會是什么單位
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該算是國家級的.2008年,中國紅基會被民政部授予“5A級基金會”。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