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創業板對“超額配售選擇權”有哪些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①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人應授予主承銷商“超額”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從二級市場“競價交易”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權利。通過聯合主承銷商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授予“其中1家主承銷商”前述權利。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獲授權的主承銷商”在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不得使用“該賬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者通過他人賬戶“交易發行人股票”。?②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5%”。主承銷商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應當”與參與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資者達成協議。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征集投資者認購意向時,與投資者達成“預售”擬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對應股份的協議,明確投資者“預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銷商應當將延期交付股票的協議報“本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備案”。?③超額配售權觸發條件: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u003c“發行價格”的,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有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的資金。④超額配售權行使過程:A購入:在“連續競價時間”以規定的本方最優價格申報方式購買發行人股票,且申報“買入價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以競價交易方式買入的股票不得賣出)。B要求增發: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未購買發行人股票or購買發行人股票數量未達到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的,“可以”要求發行人按照發行價格增發股票。C結果要求:(以“競價交易”方式“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發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擬發行股票數量。股票一并存入超額配售選擇權“專門賬戶”。D完成后(時間滿30個自然日或數量達到15%):a、2個工作日內發行人與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披露以下情況:a.1: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者累計購回股票數量達到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股票數量限額的日期;a.2: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方案要求,是否實現預期達到的效果;a.3: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應當說明買入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a.4: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a.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b、5個工作日內b.1:向“本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b.2:將超額配售所有股份向投資者交付;b.3: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應付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募集資金=發行價×(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二級市場買入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新股的承銷費用”。b.4:將除購回股票“使用”的資金及“劃轉”給發行人增發股票部分的資金(如有)外的剩余資金,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交付,納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c、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情況以及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報本所備案。?E、獲授權的主承銷商應當保留使用超額配售股票募集資金買入股票的完整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0年。
一:基金產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
證監會近日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業內人士表示,公募基金行業長期存在的高比例尾隨傭金、贖舊買新等現象,有望得到一定改善。新規還將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起到扶優汰劣的作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是繼2013年修訂后的進一步修訂,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基金業協會最新統計顯示,截至7月末,我國境內143家基金管理人共計管理公募基金資產17.69萬億元。
備受市場
其中,對于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于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業內人士指出,此規則的發布,有利于改善基金“尾隨傭金”長期偏高的現象,降低基金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據東吳證券非銀團隊的研究,綜合來看,新發基金常收取60%至80%比例的“尾隨傭金”,存量基金收取的比例在30%至50%。而據Wind數據統計顯示,從已披露半年報的公募基金來看,鵬揚基金、恒生前海基金、華融基金、朱雀基金、凱石基金5家基金公司客戶維護費占管理費的比例均超過50%,最高的達到75%,還有多家基金公司比例超過40%。

上海證券基金評價研究中心負責人劉亦千表示,長期以來,銀行渠道掌握著基金銷售的話語權,強勢渠道收取新基金的“尾隨傭金”比例較高,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銷售辦法》限制“尾隨傭金”比例不超過50%,將極大改善基金行業這一現象,促使基金行業有條件將更多資源投向產品管理能力建設和投資者教育上。不過,一些募集能力欠缺的小公司因“尾隨傭金”比例受限,在渠道的競爭力受到進一步削弱,面臨的發展壓力可能更加突出。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盈米基金CEO肖雯表示,在公募基金行業,資產管理環節和銷售環節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彼此相互促進。《銷售辦法》對“尾隨傭金”比例進行了限制,充分地考慮了資產管理與銷售環節雙方的利益均衡,有利于促進公募基金行業的長期發展。
與此同時,此次《銷售辦法》修訂優化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及退出方式。對此,肖雯表示這將起到扶優汰劣的作用。之前的銷售機構退出機制存在一定的缺失,行業出現了良莠不齊、部分機構銷售產品不符合資質的現象。隨著新的《銷售辦法》退出規則生效,行業會加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銷售機構,鼓勵一些扎實從事公募基金產品銷售的機構發展,促進公募基金標準化產品的發展。
肖雯認為,《銷售辦法》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此辦法顯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限于銷售公募與私募產品。在資管新規的要求下,各大基金銷售機構能夠更集中精力在以公募基金為代表的標準資管產品的銷售中。
與此同時,配套規則還明確,諸如基金產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列示說明,但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號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同時登載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6個月。
劉亦千認為,這已經是公募基金行業的常規操作,主要是為了避免對投資者的誤導。此次將其提升至法規層面,強化了對投資者的盡職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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