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同業競爭是什么?請用上市和非上市來說明一下還有些什么法律規定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請用上市和非上市來說明一下還有些什么法律規定
可以 如果無關的話無論上市還是非上市的情況下都可以上市公司禁止的是同業競爭 即控股股東另外再做與上市公司同樣業務的公司上市也限制關聯交易 控股股東另外做的公司不可以與上市公司發生過多的關聯交易關于禁止同業競爭沒有太細節的法律規定 因為同業競爭本身是什么法律上沒有規定 就是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審核及治理的文件中都要求不能有同業競爭這種籠統的規定而已沒看懂什么意思?
2,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道理很簡單啊。打個比方說有一家上市公司是賣電視機的。如果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新設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賣電視機的。那你認為,假設這兩家都是賣電視機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產生了沖突怎么辦,搶客戶怎么辦?從控股股東的角度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呢,還是維護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以前很多情況下,控股股東往往偏向于新公司,為什么?因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東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東(包括股市投資者)分享的。所以,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法律規定,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不得從事與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業務。不能另立山頭。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簡單:防止利益互相輸送。比如母公司為賣奶粉的,上市公司也賣奶粉,上市公司業績好的話,母公司就會搶上市公司的客戶來平衡利益,因為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東)手里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好,母公司就會想辦法做利潤輸送。而且也會互相做成本等等。總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見過一個上市公司,就把股東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產的食品加工線搞過來說是自己建的。花了1個多億。就因為這個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業務。
3,公司重組有哪些好處
一家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組合,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資產重組一般要達到以下四個目的。 (一)提高資本利潤率,以利于取得較高的股票發行價格,使上市公司獲得盡可能大的市值,這也是資產重組最主要的目的。 (二)避免同業競爭。要求避免的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因從事同類生產經營業務而產生的競爭。所說的"關聯人士",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相當繁瑣,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可以簡要理解為兩種情況:一是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母公司,屬于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士;二是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個子公司,也屬于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士,如果該等關聯人士從事與上市公司同類的生產經營,則會產生利益上的沖突,會被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上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存在這種情況,必須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處理,以求避免與關聯人士的同業競爭。 (三)減少關聯交易。按照香港聯交所和其他一些國家的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的交易為關聯交易。法律上并不禁止關聯交易,但規定超過一定數量的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但是如果關聯交易比較繁瑣、復雜,披露起來就很困難,并會被認為是"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所以,通過資產重組,盡可能地減少關聯交易,把"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轉為"不影響上市的關聯交易"。 (四)把不宜進人上市公司的資產分離出來,這是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資產重組要達到的一個特殊目的。主要包括:公安局、派出所、法院等"企業辦政府"占用的資產和幼兒園、學校、醫院、食堂、職工宿舍等"企業辦社會"占用的資產。當然,這部分是否要從上市公司中分離出來要作具體分析 對投資者也是有利的。記得采納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以此從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企業重組主要包括產權重組、債務重組、資本重組、資產重組、組織機構重組等,并且,由企業重組必然會引起相應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重組。企業重組的好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對現有企業存量資產的重組,可優化企業各種資源要素的結構,加速企業的創新,使企業擺脫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干預,充分發揮企業和職工的潛力,提高企業的生產力和競爭力。保持企業的持久發展。為企業獲取更多更大的效益和更廣更遠的發展機會。 2,企業重組本身可能性就意味著巨大而直接的經濟效益,可以改變原有企業的產權單一化、抽象化的弊端。通過產權多元化和具體化來落實企業的產權, 這樣可以使多個投資者來共同參與并觀注企業的生存,使企業能在新的領導機制下更適應市場經濟變化和發展。從各國實踐看,這個嶄新的行業的本身就體現著全新的商業機會。 3,重組對中國的企業有更特殊的意義:對于我國的企業來講,過去曾進過多年的政企分開,但政企始終分不開,其原因一是長期沒有抓住產權這個關鍵因素,二是沒有找到解決企業產權問題的途徑。企業重組可為此提供有效的手段。實現出資者和企業法人所有權的分離,從而促使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使企業擺脫對于行機關的依賴,成為獨立自主的市的競爭主體。首先近期的,重組信息的公布會刺激短期股價的上漲, 其次,重組之后的公司會更健康,更具投資性,公司結構的完整化,制度上啊等等,前提是重組成功

4,股票在上證深證上市有什么規定
一、深證上市要求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并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后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且無累積虧損;(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最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于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準之一;(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于萬分之一。2.第二類上市股票的要求:(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的實足營業記錄應在1年以上,并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后的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且無累積虧損;(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2年度稅前利潤均達到400萬元以上,股本利潤率均不低于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項標準之一;(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1000~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于萬分之零點五。3.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要求:(1)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500萬元以上;(2)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5%;(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后每股有形資產凈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額,且無累積虧損;(4)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10%以上;二是最近年度稅前利潤達100萬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稅前利潤一般應較其前1年度為高,未來最近年度的稅前利潤預測值應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5)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符合下列條件: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500元至5萬元的股東的人數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額之和應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6)董事、監事和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額及其合計總額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7)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將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規定的數額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并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憑證不得轉讓或抵押,且1年期限屆滿后,委托保管的股票應按交易所的規定領回。二、上證上市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在2000年以前比較趨同,在2000年后的三四年深圳停止了新股發行,被上海拋在了身后,2004年深圳開始發行中小企業的股票,也就和上海的主板市場形成了差異化競爭。
5,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么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并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于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并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a股主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股票發行上市的主要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上證所上市協議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應當向上證所申請并簽署《證券上市協議》,《證券上市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股票簡稱、上市日期、上市數量等基本情況; 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3.關于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上證所監管的規定; 4.上市費用以及交納方式; 5.股票暫停、終止上市和終止上市后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等相關事項; 6.其他有關內容。 股票上市費用 1.股票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面額的萬分之三繳納,最多不超過3萬元;上市月費為上市總面額的十萬分之一,最多不超過500元/月。 2.人民幣特種股票的上市初費按其發行總股本的千分之一計算,并按照人民幣與美元的匯兌比率折合為美元,最高不超過5000美元;上市月費為50美元/月。 創業板推出沒有時間表,最早可能在6月
以上就是有關“同業競爭是什么?請用上市和非上市來說明一下還有些什么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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