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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關于銀行風險評級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5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同時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中威金服獲悉,在具體評級過程中要考慮理財的投資范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根據產品的期限、過往業績等因素合理進行評級。
但是,具體到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上,主要還是由各家銀行自行確定產品的評級標準。
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8
利用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的行為,得到嚴厲禁止。9日,中國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銀監會表示,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因而,該《辦法》著重要求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評估,并對理財產品銷售、宣傳銷售文本及銷售人員進行明確規范。
銀監會表示,“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按照一定標準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因此,《辦法》提出要對客戶和產品分別進行評級。

對于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
此外,《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理財業務銷售管理辦法
國家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銀監會表示,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因而,該《辦法》著重要求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評估,并對理財產品銷售、宣傳銷售文本及銷售人員進行明確規范。 銀監會表示,“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按照一定標準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因此,《辦法》提出要對客戶和產品分別進行評級。 對于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核批準。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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