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者(含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業務,下同)單個合約品種權利倉持倉限額為5000張、總持倉限額為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張。
期權經營機構確定客戶單個合約品種的持倉限額時,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持倉限額。
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期權交易、額度使用及風險承受能力情況,按照以下標準,審慎確定、調整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單個合約品種持倉限額:
(一)新開合約賬戶權利倉持倉限額為100張、總持倉限額為2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400張。

(二)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100張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1000張、總持倉限額2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4000張。
(三)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500張、自有資產余額超過100萬元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2000張、總持倉限額400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8000張。
(四)經期權經營機構評估認為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開戶滿10個交易日、期權合約成交量達到1000張、自有資產余額超過300萬元且具備三級交易權限的客戶,權利倉持倉限額為5000張、總持倉限額為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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