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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里的原因,其實不僅僅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問題。有些時候,企業與供應商會簽訂長期供貨合同,而這種合同里約定,進貨價格會隨行就市有小幅度的調整。

    那么信息傳遞到財務,常常就已經滯后了,這位客戶的困惑點就來了,商品已經到倉庫,不能不做賬,否則影響后續的銷售出庫、收入確認、成本結轉一系列問題。

    但隨便定個價格入賬,后續怎么調整?

    增值稅進項又該怎么處理?也要暫估出來嗎?那又跟申報表數據會不一致了!

    ......

    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暫估入賬的實務應用了,今天咱們就聊聊這種“暫估入賬”在商貿企業中怎么去具體應用。

    1

    教科書式的做法

    為什么說是教科書式的做法,作為科班出身,或者考過職稱考試的朋友們應該都是印象深刻的,“教科書”上的要求做法是——

    “當月底暫估,下月初沖回”,即入庫的當月到月底都拿不到具體入賬金額,則在月底使用暫估價登記入賬,次月初紅字分錄沖回,等次月取得發票時按正常發票金額入賬。

    如果次月到月底仍然無法取得發票,月底依然需要暫估,再次月初再沖回,以此類推做下去,用案例演示一下:

    【例】A商貿公司2019年3月份購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貨款尚未支付,則3月末按暫估價入賬,假設暫估價為8000元。

    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4月初,做紅字分錄沖回: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4月末,仍然未收到發票,無法取得具體入賬金額,則繼續暫估: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5月初,繼續做紅字分錄沖回: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5月中旬,收到專用發票,發票列明金額7000元,增值稅稅額1120元,款項暫未支付:

    借:庫存商品——××商品 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20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8120

    但這種教科書式的處理方法,中間有個問題。

    即若在4月份就已經把商品銷售出去了,那么結轉銷售成本的時候也按暫估的金額入成本了,如果按這種調整方式,可能會導致5月初紅沖時出現負庫存,這是有些人無法接受的。

    而且實務中,很多企業難以從供應商及時取得發票,存在一拖好幾個月,甚至拖跨年。這樣對商貿企業來說,每個月都要去做暫估沖回,其實也是比較繁瑣的工作。

    所以實務中很多有經驗的老會計們都會采用第二種方法,即實務中的變通方法。

    2

    實務中的變通方法

    簡單來說,即省略中間沖回再暫估再沖回的步驟,簡化為:入庫當月月底做暫估,等實際拿到發票的時候按實際金額調整入庫成本,若已銷售,同時調整已暫估結轉的成本。

    依然用一個舉例演示一下:

    【例】A商貿公司2019年3月份購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貨款尚未支付,則3月末按暫估價入賬,假設暫估價為8000元。

    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4月份,該批貨物全部銷售,銷售價格10000元,銷項稅1300元:

    借:銀行存款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借:主營業務成本(暫估) 8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4月省略了月初沖回,月底繼續暫估的步驟;

    5月中旬,收到專用發票,發票列明金額7000元,增值稅稅額1120元,款項暫未支付:

    沖回3月份的暫估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按實際金額入賬

    借:庫存商品——××商品 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20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8120

    同時調整已結轉的暫估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暫估) -8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7000

    (注:是全部沖回重新記載成本金額,還是按差額調整,看不同人的做賬習慣,個人覺得都是可以的。因案例中結轉成本時用了“暫估”標記,所以本案例中使用了全部沖回重新結轉的做法。)

    這種處理方法相對來說簡單不繁瑣,但缺點是時間間隔太長容易遺忘,建議做好日常的備查登記,發票到達時做好沖回處理。

    另外,企業還可能遇到的一個問題是跨年取得發票的情況,跨年對已結轉的成本調整。

    對于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來說,不用考慮過多,就按上述方法做就可以;如果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特殊情形下,對已經結轉成本的調整可能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此處就不再展開了。

    小好有話說: 每個月都要做月底結賬和轉賬,經常做某一項時,顧不上另一項;出現一項異常必須解決一項才能找下一項原因,重復做一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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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商貿行業的涉稅風險點

    1.增值稅

    從上面的賬務處理其實不難發現,暫估入庫的商品,做暫估的時候,其實是沒有把增值稅估出來的。

    這個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文件中也是有規范的:“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而是在實際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時候,才按實際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隨商品正式入賬而列示。

    那么增值稅的抵扣也是在實際收到發票之后,暫估時是沒有辦法抵扣進項的。

    2.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查賬征收的企業來說,暫估入賬的商品,因為尚未取得發票,所以一旦銷售形成收入、結轉成本,這個成本稅前扣除的問題如何處理?

    ①季度(或月度)預繳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由此可見,在預繳時即便沒有取得發票,也是可以做成本費用扣除的,并不會產生額外的所得稅風險。

    ②匯算清繳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六條中明確,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如之前案例中,3月采購未取得發票,4月貨物已經銷售,最晚至2020年5月31日前(即2019年度的匯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都不影響已結轉的成本在稅前扣除。

    若2020年5月31仍未取得發票,按要求,該筆成本就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了,這就會直接導致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進而所得稅增加(若虧損,則體現為虧損額減少)。

    所以這點風險是一定要防范的,切記一定要在匯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

    【延續性問題】

    若2020年5月31日前未收到發票,企業已如實做了納稅調增,假如2020年6月20日收到發票了,那已經納稅調增的成本費用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案是可以的。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這個處理,現在基本要求到稅務大廳辦理,并不是直接在2020年匯繳中做納稅調減。

    4

    4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 企業發生的費用,如果發票未取得,支付金額不確定,也同樣使用這種“暫估入賬”的處理方法。

    2. 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金額已經確定,或款項已經支付,只是發票沒到賬,其實不一定需要暫估了,因為金額確定,沒有“估”的必要了,可以直接以確定金額入賬成本費用,待發票拿到,貼回做成本費用的這張憑證后即可。當然,取得時點同樣要求匯繳期結束前。

    4. 商貿類企業頻繁發生暫估業務的,要做好后續的對應沖銷管理工作,避免掛賬不沖,來票又重復入賬,導致虛增庫存,造成賬實不符。

    這里的原因,其實不僅僅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問題。有些時候,企業與供應商會簽訂長期供貨合同,而這種合同里約定,進貨價格會隨行就市有小幅度的調整。

    那么信息傳遞到財務,常常就已經滯后了,這位客戶的困惑點就來了,商品已經到倉庫,不能不做賬,否則影響后續的銷售出庫、收入確認、成本結轉一系列問題。

    但隨便定個價格入賬,后續怎么調整?

    增值稅進項又該怎么處理?也要暫估出來嗎?那又跟申報表數據會不一致了!

    ......

    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暫估入賬的實務應用了,今天咱們就聊聊這種“暫估入賬”在商貿企業中怎么去具體應用。

    1

    教科書式的做法

    為什么說是教科書式的做法,作為科班出身,或者考過職稱考試的朋友們應該都是印象深刻的,“教科書”上的要求做法是——

    “當月底暫估,下月初沖回”,即入庫的當月到月底都拿不到具體入賬金額,則在月底使用暫估價登記入賬,次月初紅字分錄沖回,等次月取得發票時按正常發票金額入賬。

    如果次月到月底仍然無法取得發票,月底依然需要暫估,再次月初再沖回,以此類推做下去,用案例演示一下:

    【例】A商貿公司2019年3月份購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貨款尚未支付,則3月末按暫估價入賬,假設暫估價為8000元。

    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4月初,做紅字分錄沖回: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4月末,仍然未收到發票,無法取得具體入賬金額,則繼續暫估: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5月初,繼續做紅字分錄沖回: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5月中旬,收到專用發票,發票列明金額7000元,增值稅稅額1120元,款項暫未支付:

    借:庫存商品——××商品 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20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8120

    但這種教科書式的處理方法,中間有個問題。

    即若在4月份就已經把商品銷售出去了,那么結轉銷售成本的時候也按暫估的金額入成本了,如果按這種調整方式,可能會導致5月初紅沖時出現負庫存,這是有些人無法接受的。

    而且實務中,很多企業難以從供應商及時取得發票,存在一拖好幾個月,甚至拖跨年。這樣對商貿企業來說,每個月都要去做暫估沖回,其實也是比較繁瑣的工作。

    所以實務中很多有經驗的老會計們都會采用第二種方法,即實務中的變通方法。

    2

    實務中的變通方法

    簡單來說,即省略中間沖回再暫估再沖回的步驟,簡化為:入庫當月月底做暫估,等實際拿到發票的時候按實際金額調整入庫成本,若已銷售,同時調整已暫估結轉的成本。

    依然用一個舉例演示一下:

    【例】A商貿公司2019年3月份購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票尚未到達,貨款尚未支付,則3月末按暫估價入賬,假設暫估價為8000元。

    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4月份,該批貨物全部銷售,銷售價格10000元,銷項稅1300元:

    借:銀行存款 11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借:主營業務成本(暫估) 8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4月省略了月初沖回,月底繼續暫估的步驟;

    5月中旬,收到專用發票,發票列明金額7000元,增值稅稅額1120元,款項暫未支付:

    沖回3月份的暫估

    借: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供應商 -8000

    按實際金額入賬

    借:庫存商品——××商品 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20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 8120

    同時調整已結轉的暫估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暫估) -8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暫估) -8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7000

    (注:是全部沖回重新記載成本金額,還是按差額調整,看不同人的做賬習慣,個人覺得都是可以的。因案例中結轉成本時用了“暫估”標記,所以本案例中使用了全部沖回重新結轉的做法。)

    這種處理方法相對來說簡單不繁瑣,但缺點是時間間隔太長容易遺忘,建議做好日常的備查登記,發票到達時做好沖回處理。

    另外,企業還可能遇到的一個問題是跨年取得發票的情況,跨年對已結轉的成本調整。

    對于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來說,不用考慮過多,就按上述方法做就可以;如果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特殊情形下,對已經結轉成本的調整可能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此處就不再展開了。

    小好有話說: 每個月都要做月底結賬和轉賬,經常做某一項時,顧不上另一項;出現一項異常必須解決一項才能找下一項原因,重復做一個事;

    小好推薦使用“好會計”智能云財務管理軟件,松玩轉每月結轉。比如他的【期末結轉】,自動計算本期月末結轉金額,生成或查看憑證可確定業務是否完成,一個界面搞定每月月末結轉,快速沒有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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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貿行業的涉稅風險點

    1.增值稅

    從上面的賬務處理其實不難發現,暫估入庫的商品,做暫估的時候,其實是沒有把增值稅估出來的。

    這個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文件中也是有規范的:“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而是在實際收到增值稅發票的時候,才按實際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隨商品正式入賬而列示。

    那么增值稅的抵扣也是在實際收到發票之后,暫估時是沒有辦法抵扣進項的。

    2.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查賬征收的企業來說,暫估入賬的商品,因為尚未取得發票,所以一旦銷售形成收入、結轉成本,這個成本稅前扣除的問題如何處理?

    ①季度(或月度)預繳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由此可見,在預繳時即便沒有取得發票,也是可以做成本費用扣除的,并不會產生額外的所得稅風險。

    ②匯算清繳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六條中明確,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如之前案例中,3月采購未取得發票,4月貨物已經銷售,最晚至2020年5月31日前(即2019年度的匯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都不影響已結轉的成本在稅前扣除。

    若2020年5月31仍未取得發票,按要求,該筆成本就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了,這就會直接導致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進而所得稅增加(若虧損,則體現為虧損額減少)。

    所以這點風險是一定要防范的,切記一定要在匯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

    【延續性問題】

    若2020年5月31日前未收到發票,企業已如實做了納稅調增,假如2020年6月20日收到發票了,那已經納稅調增的成本費用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案是可以的。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這個處理,現在基本要求到稅務大廳辦理,并不是直接在2020年匯繳中做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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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 企業發生的費用,如果發票未取得,支付金額不確定,也同樣使用這種“暫估入賬”的處理方法。

    2. 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金額已經確定,或款項已經支付,只是發票沒到賬,其實不一定需要暫估了,因為金額確定,沒有“估”的必要了,可以直接以確定金額入賬成本費用,待發票拿到,貼回做成本費用的這張憑證后即可。當然,取得時點同樣要求匯繳期結束前。

    4. 商貿類企業頻繁發生暫估業務的,要做好后續的對應沖銷管理工作,避免掛賬不沖,來票又重復入賬,導致虛增庫存,造成賬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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