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賬戶也叫做OSA賬戶,是指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離岸賬戶的開戶人應為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特殊開戶主體:經營境內外銷樓宇的境內發展商經當地外匯局批準可以在離岸業務部開立專用賬戶,業務結束,取消賬戶)
開戶銀行應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非居民法人開立離岸賬戶時應向離岸銀行提供其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非居民自然人開戶時應向離岸銀行提供能證明其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離岸銀行應當核實非居民提供的開戶資料,并復印留底。
企業可以通過OSA賬戶辦理的業務包括:外匯存款(非現鈔存款,境外法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5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境外自然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1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以招商銀行為例,常用開戶指南:
香港注冊的有限公司開立離岸賬戶,請提供以下資料:
1.注冊證明書
2.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3.2008年7月11日以前注冊公司需提供:公司董事資料的D號表格文件;2008年7月11日當日及以后注冊公司需提供:法團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C1G)及董事或秘書變更表格D2A(如有);
4.公司注冊滿1年以上的,需提供最新的周年申報表;
5.公司組織大綱章程;
6.公司董事、股東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或護照;
7.最少由法定開會人數的董事簽署的董事會開戶決議。
以上資料原則上我部需驗證原件;貴司如無法當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見證的副本;或委托我部代為辦理查冊(其中第6、7項不可辦理查冊)。
香港注冊的獨資/合伙公司開立離岸賬戶,請提供以下資料:
1.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2.個人在本港營業商業登記證的申請書;
3.合伙商號如有合伙人協議須同時提供合伙人協議;
4.東主/合伙人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原則上我部需驗證原件;貴司如無法當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見證的副本;或委托我部代為查冊(第3、4項不可辦理查冊)。
BVI、CAYMAN群島開立離岸賬戶,請提供以下資料:
1.注冊證明書;
2.公司注冊在1年以內的,提供首任董事任命書及董事簽訂的出任董事同意書。若公司董事隨后發生變更,還需提供相應的董事任命書及出任董事同意書。股份證明文件、股份轉讓文件或股份登記冊;
3.公司注冊滿1年以上的,需提供由法定注冊代理機構出具的保證函(3個月內)及當地政府出具的良好聲譽證明(12個月內)。其中法定注冊代理機構在公司章程中有注明。法定注冊代理機構出具的保證函中需列明公司有效的股東及董事的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如有),股東及董事如有變更,需列明以往股東及董事的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如客戶提供的法定注冊代理機構與公司章程中名稱不一致,需要提供當地政府出具的變更公司法定注冊代理機構的證明;
4.公司章程;
5.公司董事、股東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或護照;
6.最少由法定開會人數的董事簽署的董事會開戶決議。
以上資料原則上我部需驗證原件;貴司如無法當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見證的副本。
來源:理財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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