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的工作要求,助力盤活存量資產,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權益型資金來源,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近日證監會辦公廳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REITs業務規范有序開展。
《通知》嚴格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在發起主體、回收資金用途等方面構建了有效的隔離機制,壓實參與機構責任,切實防范REITs回收資金違規流入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領域。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發起主體應當為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獨立法人;二是強調了回收資金用途的嚴格閉環管理機制,確保凈回收資金優先用于新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或用于其他基礎設施補短板重點領域;三是壓實機構主體責任,要求發起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挪用回收資金;四是加強溝通協作,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和地方發展改革委做好推薦、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
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鼓勵權屬清晰、運營模式成熟、具有可持續市場化收益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REITs,推動試點項目盡快落地,同時加強市場監管,督促原始權益人和中介機構誠實守信、歸位盡責,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REITs行穩致遠。
通知全文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規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有關工作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以及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規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重要意義
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REITs,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用于新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促進形成投融資良性循環;有利于更好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有利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推動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各地方、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穩妥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REITs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深入落實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要求
保障性租賃住房發行基礎設施REITs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當為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業務的獨立法人主體,不得開展商品住宅和商業地產開發業務。項目應當權屬清晰、運營模式成熟、具有可持續的市場化收益,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嚴禁以租賃住房等名義,為非租賃住房等房地產開發項目變相融資,或變相規避房地產調控要求。
三、嚴格規范回收資金用途
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發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的凈回收資金,應當優先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如確無可投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也可用于其他基礎設施補短板重點領域項目建設。鼓勵將凈回收資金用于投向明確、條件成熟、短期內能夠形成有效投資的新建項目,促進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在項目申報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應當對回收資金用途作出承諾,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四、進一步壓實參與方監督職責

發行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REITs的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當每季度向有關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告回收資金使用情況。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回收資金,并承諾監督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遵照規定使用回收資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相關業務制度,并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回收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按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向社會公開。滬深證券交易所要制定有關業務監管細則,確保上述要求落到實處。
五、切實加強溝通協作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有關單位要加強相關業務過程監管,壓實機構主體責任,落實各項監管要求。滬深證券交易所要抓緊明確審核和持續監管安排,對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回收資金使用等事項加強監督管理。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協調落實申報條件,推動加快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職責分工,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推薦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溝通協作,細化職責分工和工作標準,優化推薦、審核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完善工作機制,不斷增強項目推薦、審核的透明度和規范性,加快工作進度,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2年5月24日
(文章來源:證監會網站)
來源:萬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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