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有足夠多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可以對股東進行分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對于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2008年10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2013年11月30日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多年來,證監會立足資本市場實情,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培育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出發,多措并舉引導上市公司完善現金分紅機制,強化回報意識: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健全分紅決策程序和機制,并予以充分披露。二是督促公司嚴格執行現金分紅政策,規范現金分紅行為,強化其現金分紅承諾與執行的一致性。三是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實施新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稅收政策,按照投資者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稅率,從健全政策機制入手,培育長期投資理念。隨著各項政策推進,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穩定性、持續性有所改善。
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資本市場的一項性制度,也是屬于公司自治范疇的事項。從金融理論和監管實踐看,分紅制度能有效增強資本市場投資功能和吸引力。現金分紅作為投資者回報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場中往往占據主導地位。綜觀各國實踐,成熟市場大多實施公司自治型分紅政策,而新興市場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過強制性分紅政策。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因受經濟、體制、金融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仍存在現金分紅高度集中于少數優質公司、分紅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足、成長性企業分紅水平總體高于成熟企業、分紅回報方式較為單一、結構不夠合理等問題。為此,證監會始終緊緊圍繞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工作重心,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結合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將現金分紅作為資本市場一項重要基礎制度建設,常抓不懈。關于現金分紅的監管指引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加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和完善利潤分配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機制,增強現金分紅的透明度。證監會著力于公司章程和決策機制,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要求上市公司在進行分紅決策時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督促上市公司進一步強化現金分紅政策的合理性、穩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穩定回報預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異化、多元化方式回報投資者。支持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發展階段并考慮其是否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鼓勵上市公司依法通過發行優先股、回購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報投資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情況下回購股份。
三是完善分紅監管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未按章程規定分紅和有能力但長期不分紅公司的監管約束,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中非常核心的一個條款是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一)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二)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三)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來源:生活資訊網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