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指的是個人或者公司通過所持有的證券資產(股票期貨)作為質押品,向券商、、信托等進行抵押借款,期限已到便歸還所借款項并解凍質押資產的行為。
股票質押業務介紹
股票質押有場外和場內之分,場外指的是資金融出方(銀行、信托等),場內多以券商為主,自從推出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試行方法之后,在市場上基本都以場內質押業務為主,券商質押已經占領整個股票市場份額的40%以上,最高峰高達60%以上。
無論是場內還是場外,究其本質,股票質押業務的本質均是質押貸款業務。從質押貸款業務的資金來源來看,既有自有資金,也有理財資金等,而其間也涉及銀行與非銀金融機構之間的通道業務等。因此,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不僅受市場隨機因素影響,也受到監管政策的影響。
股票質押的作用
開放股票質押業務的實際作用在于鼓勵支持發展實體經濟,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目前我國通過股票質押融資的上,大力發展產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動產質押、股權質押、訂單質押、倉單質押、保單質押等業務,可以說股票質押為企業融資做了一個基礎性的建設。
股票質押的場內/場外之分
1、場內模式:借助券商參與
這里面同樣有兩種模式。
(1)委托券商自營資金出資,將股票質押業務打包成受益權,商業銀行出資購買該受益權。
(2)商業銀行認購券商資管產品,這里的模式主要是商業銀行理財資金先發起設立單一信托或專項基金計劃,去認購券商的定向資管產品等。也可以通過直接認購券商小集合優先級的方式參與。無論哪種方式,信托、基金、券商均變成純通道。
這里需要指出,由于商業銀行在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市場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對于場內業務模式而言,商業銀行往往只能委托券商盯市和在交易所處置質押股票。
2、場外模式:直接股票質押貸款或借助信托
這里面有兩種參與模式,包括最直接最簡單的股票質押貸款,還包括借助通道的間接買入返售。
(1)商業銀行參與股票質押業務的模式主要以場外為主,一是直接采取股票質押貸款的方式(即以股票或股權作為質押物),二是采取股票質押收益權買入返售的方式(需要借助信托)。
(2)由于考慮到規避監管等一些因素,商業銀行之前也常開展所謂的股票質押收益權買入返售業務,具體是指信托公司受銀行委托設立單一資金信托(專項用于發放場外股票質押貸款),此時銀行獲得該信托受益權(出資人)。而出資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可以進一步由其它銀行出資購買。因此這種模式涉及的業務類型就比較復雜,而信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實際上是通道,參與的銀行數量也可以更多。
和前面的場內業務模式一樣,場外模式也需要進行盯市、設置警戒線與平倉線,而這里的功能主要由信托機構承擔。但是,如果融資人出現違約等情形時,銀行和信托均不能在市場上處置,需要借助司法程序,按照貸款的模式處置,因此周期和程序往往較場內更復雜更冗長。因此,在場外股票質押業務中,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先做一個強制公正或增強擔保能力,以便在后續減少處置時間和提高回收率。
如何辦理港股質押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中國境外投資法律的規定,中國境內企業境外股權投資需要履行一系列前置中國法律手續后方可完成,且在投資完成后,若發生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的變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質權實現時,可能導致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東發生變化,即質押人可能將該股權轉讓給其他方。
當股權受讓方是中國境外主體時,質權實現時,質押人將其持有的香港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中國境外主體,需要事先經中國發改委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若質押人未取得該等核準或備案,擅自轉讓香港公司股權,則質押人可能被通報批評,在三年內不得享受中國國家有關政策支持,若性質嚴重,給中國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可能追究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若股權受讓方是中國境內主體,質權實現時,除質押人需要履行上述中國境內的相關法律程序外,對于中國境內主體的股權受讓人,亦需要事先經中國對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因質權的實現,導致該股權受讓人持有了境外公司股權,若該境內股權受讓人未履行中國境內相關法律程序,擅自持有香港公司股權,則該境外投資行為可能會被責令停止實施,相關責任人被追究責任,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質權實現時,上述相關中國法律程序的缺失并不必然導致股權轉讓無效。香港公司股權是否有效轉讓,主要依據香港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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