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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主板市場股票發行條件最為嚴格

    一、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4)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6)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等)占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8) 最近三年內公司的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9) 最近三年內公司的董事、管理層未發生重大變化

    (10)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并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

    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

    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

    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

    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制定并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

    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后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三、主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中國主板市場上市門檻高。

    雖然中國最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司上市的條件有所放寬,將公司股本總額要求從"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幣 3000萬",

    也取消了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要求,

    但與普通企業相比,風險企業的資產總額往往偏小,企業經營不穩定,效益不突出甚至虧損,很難達到在主板市場上市的條件,利用中國主板市場IPO退出困難重重。

    拓展資料:

    主板上市又稱為第一板上市,是指風險企業在國家主板市場上發行上市,國內主板上市就是指公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在任何資本市場中,主板市場都是歷史最為悠久、體諒最為龐大的交易市場,主板市場是資本市場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能反映出經濟發展的狀況,因此被稱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業務目標聲明:并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股東人數: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三名股東持有。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長應當在3年以上。

    股本總額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本是指股份公司用發行股票方式組成的資本,也指其他合伙經營的工商企業的資本或資金。

    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公司治理結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2、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3、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4、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

    5、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6、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話,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主板市場對于發行人的首業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以及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標準較高,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

    中小板是主板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發行上市條件與主板相同,但發行規模相對較小,成長較快,而且上市后要遵循更為嚴格的規定,所以并不是你想在主板上市就能上市。

    對于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可以選擇創業板上市,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于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來源:生活資訊網



    本文名稱:《主板市場的上市條件-主板市場股票發行條件最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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