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確監事長和董事長的關系需要知道什么是監事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應設立一個至少有三名成員的監事會。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有一個主席(也稱為監事),由半數以上的監事選舉產生。
董事以及公司的其他的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夠在公司兼任監事,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或者員工選擇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監事長和董事長的關系主要是監督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監事有權對董事長在公司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長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長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有權要求董事長予以糾正;董事長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會在收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180日以上的書面請求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在3人以上,具體人數一般視公司股本規模和員工人數而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的召集人不得少于1人。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召集人應當指定一名監事代替。
監事會成立的目的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存在很大差異。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人員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有必要在股東大會上選舉這個專門的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的資格與董事的資格基本相同,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主管可以是股東、公司員工或非公司專業人員。但是,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監事會董事、副董事和委員職務。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必須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主管的職責分為兩種類型:
1.負責監督公司。公司因盡職調查不力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對第三方負責。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擁有不同公司組織和治理方法的國家,監事會在權威方面有很大差異,有些是廣泛的,有些是有限的;有些規定詳細而嚴格,而另一些則粗糙而寬松。然而,各國公司制度的實踐經驗證明,監事會在制度健全、權力廣泛的國家具有較好的監督效果;相反,很難有監督。對于監事會,的具體職權范圍,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采用了一般的方式加以規定。縱觀各國的公司立法,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財務監督、業務監督和管理監督。
金融監督。
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監事會有權隨時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并將調查結果向股東大會報告。監事會應檢查董事會提交給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業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如有任何疑問,可以公司的名義委托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幫助復核。
業務監督。
監事會對于公司的業績及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或者是經理提交這些業務報告,對于公司的業務情況以及財務狀況進行了解并且財務狀況。
管理監督。
這是各國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主要權力。監事會監事會主要包括:一是監督董事會或董事、經理履行職責。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聽取董事會的報告,對董事、經理違反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二是糾正或制止董事、經理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為。當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的行為越權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時,可以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或要求停止董事、經理的行為。第三,代表公司與董事談判或起訴或回應董事。這是國家立法通常授予監事會或監督者的另一項權力。當公司與董事協商時,或當公司對董事或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時,監事會或監事代表公司。
監事長和董事長的關系就是上述內容,這一項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更好實現股份制公司的經營,在現在的上市公司中因為就是實行的股份制因此這一項制度一直都有。除此之外還有等內容的介紹。關于監事這些人員的更替與完善也會做具體的公告。
來源:贏家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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