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機構分為合伙和有限公司,兩者的產品運作時存在一定差異,了解私募基金中的gp和lp是什么?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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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P
GP,為General Partnerships的英文簡稱,意為普通合伙,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狹義的合伙。
舉個例子:現在投資公司A共有GP1, GP2, GP3, GP4四個普通合伙人,他們共同擁有投資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資公司A整體的盈利,分紅虧損等都和他們直接相關。
普通合伙具有以下基本的法律特征:
1. 依協議自愿成立;
2. 共同出資、共享利潤;
3. 合伙經營,即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組織的業主;
4. 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伙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LP
LP,為Limited Partnerships的英文簡稱,意為有限合伙,指的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很多時候,一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與此同時,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同時有著很多個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并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愿意將那么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一個項目上面。而這個世界上總有些人,他們有很多很多的現金,卻沒有好的投資方法——放在銀行吃利息在金融界可是個純粹的虧錢行為。于是乎,LP就此誕生了。(作者:吳澤泳 ?來源:知乎)
有限合伙具有以下基本的法律特征:
1. 自愿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2.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并分享利潤;
3. 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
4.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來源:希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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