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基金是通過股權收取獲得目標企業的股權,并以資產重組提升企業的質量及運營水平,在企業運轉較好的情況下能夠獲取較好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如若選擇錯誤需及時,那并購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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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基金方式:
1、上市公司并購退出
在“上市公司+PE”設立并購基金的模式下,并購退出是指PE機構選定并順利孵化投資標的企業后,上市公司對標的企業收購而實現的退出方式。
2、首次公開發行(IPO)
一般來說,通過IPO上市是PE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資本市場的資本溢價功能會給投資帶來優厚的回報。過去PE退出渠道多以IPO為主的原因就在于其高回報的特征。
3、第三方并購退出
PE機構將標的培育好后,很可能獲得上市公司外的第三方青睞,主動進行收購。這種方式與上市公司并購一樣,屬于并購退出,而且有外部機構的主動競價,一般能夠獲得更好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
4、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與第三方并購有類似之處,不同點在于,第三方并購是購買方的主動行為,協議轉讓則是PE機構尋找買家,是被動行為。兩種情況下,出售標的的估值會有不同。

5、被并購企業股份回購
被并購企業股份回購是指PE收購的企業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公司的股份購回,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方式。
并購基金的風險:
由于近幾年來,政策和市場的雙向利好,并購基金進入發展機遇期,加上參與國企改革以及“上市公司+PE”模式的興起,也使得更多PE機構成立并購基金。但從風險的角度考慮,并購基金在國內成長的條件尚不成熟,未來仍面臨不少風險,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企股權集中,部分企業股權不明晰,加上《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嚴格限制,基金很難擁有企業的控制權;
2、銀行對并購基金的貸款限制較嚴,與發達國家相比,杠桿率較低,限制了并購基金的杠桿融資,造成資本的投資回報率較低;
3、標的企業少且集中在某一行業的現象嚴重,可共并購基金收購的標的較少,同業競爭加劇;
4、并購基金人才儲備不足;
5、多層次資本市場尚未建成,國內上市審批嚴格,基金退出渠道單一且困難重重。
來源:希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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