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施行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發惹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該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假如勞動者在工作工夫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該在3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否則,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四川省十級工傷鑒定標準?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賠償的標準和計算辦法都是不一樣的,存在肯定的地域差異。
關于工傷理賠這個問題,我可以給你提供一個參考數據,這個參考的依據是按照各地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計算的。達到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的有三項賠償,分別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也有些地區規定該項賠償由企業支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由企業支付給傷者)。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承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假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十級傷殘的賠付標準是: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四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一個月。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如用人單位未給從業人員購買社保,以上賠償由用人單位參照上述賠償標準全部自行承擔。順便說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單位在計算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時分,是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基礎工資計算,兩者差異十分巨大!如十級傷殘賠償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的計算,假設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實際收入工資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計算是按照繳費工資來算的,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的工傷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給你報的2000元,社保局結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減去14000就等于21000,這其中就存在了金額上的巨大差異;那么這個21000元就由用人單位來補給你(我們單位是這樣做的)以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資都是按照傷者正常的考勤工資計算,如他上班的工資是7000一個月,因為工傷不能上班,每個月照常發7000的工資給傷者。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這樣做,最多發放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礎工資只有2000,那么就只發2000給傷者,或者按照本地區平均工資發給傷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樣的。許多企業不愿意按照實際收入來賠償給傷者,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計算出來的賠償會導致企業的負擔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數企業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工資來計算賠償傷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區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我們是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補償的,以至可以這樣說,除了三項社保的補償以外,我們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當然,這個需要耗費法律資源、耗費自己的工夫、精力、金錢)。
二、四川骨折工傷賠償標準?
2021年四川省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治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45條規定:“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宣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詳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46條規定:“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運用情景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根據該規定,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景外,職工治療工傷應該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意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承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存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停工治理。
三、護理費
(一)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忙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愈后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忙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存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忙而支出的護理費。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為已納入醫療費的范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二)護理期限
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存自理能力時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存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1)假如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以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哀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哀求繼承給付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承護理的,人民法院應該判令賠償義務人繼承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假如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續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四、交通費
(一)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假如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假如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二)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運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運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三)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該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景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把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別情景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該由受害人說明運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別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該容許,但應該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景下,還應該答應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工夫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天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詳細的伙食補助費。
六、營養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景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為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景,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1、所謂"傷殘情景",按照文義解釋,應該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景。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殊的情景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而且,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說,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里所說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景。
2、在確定詳細的營養費時,還應該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并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詳細的營養費。
七、傷殘補助金
1、殘疾生存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存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傷殘補助金是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沒有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支付的傷殘待遇。
八、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存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四川工傷認定新規,什么樣的情景才會被認定工傷?我如何申請?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工夫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工夫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工夫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惹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工夫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工夫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實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工夫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工夫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背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實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練習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該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工夫內受傷是否實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實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現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該實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現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難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難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存必需晶的供給、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實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夫因工傷亡的,應否實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夫,在工作工夫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該實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訊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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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省2021工傷津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近日宣布2021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政策。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存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原臨時工。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詳細待遇調整為: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08元。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62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享受生存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月生存護理費按照生存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20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分別按照3105元、2484元、1863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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