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瀘州市住房公積金治理中央發布《瀘州市住房公積金治理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調整了單方和夫妻雙方的最高貸款額度。
瀘州市住房公積金治理中央:
為保障我市繳存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瀘州市住房公積金治理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調整完善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運用政策
(一)支持繳存職工及配偶運用純商業銀行按揭貸款購買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購房首付款。
(二)調整最高貸款額度。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30萬元調整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40萬元調整為50萬元。
(三)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相應樓棟現場施工形象進度達到1/5的,預抵押到位后輪候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嚴肅打擊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補充規定

(一)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頻繁交易兩次及以上者(以契稅繳納工夫或不動產登記工夫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后續產權人須持證12個月及以上方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二)嚴肅打擊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積金的行為。對疑似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央應暫停提取并對提取申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約談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凡發現購房提取公積金后且在一年以內將所購住房予以“網簽撤銷”或“再次交易”出售者,公積金中央應作深刻調查,若情景屬實將其所提取的公積金如數追回并納入“黑名單”治理。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住房,不納入住房公積金運用時職工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范圍。
四、取消“在職期間被判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種類,歸并到“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半年后仍無新單位接收”提取業務種類。
本政策調整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瀘州市住房公積金治理委員會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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