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轉板意見》”),對《中國證監會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原轉板意見”)進行了修訂。《轉板意見》確定了包括可申請轉板的其他證券交易所及板塊、轉板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無需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以及限售期可連續計算等北京證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核心原則,但是,由于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均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到新三板的特殊性,在轉板過程中,轉板公司應特別注意一些特殊的合規要點。
一、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基本制度及流程
(一) 轉入板塊范圍
《轉板意見》規定,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所科創板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創業板。
要點解讀:
《轉板意見》明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轉入板塊范圍僅限于上交所科創板和深交所創業板。目前境內資本市場基本形成了由上交所主板、科創板、深交所主板、創業板和北交所,以及新三板組成的場內場外主要證券交易(場)所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格局,各板塊在定位上有著較為明顯的差別,可滿足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市場主體的投融資要求。《轉板意見》目前僅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可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和深交所創業板,一方面為北交所上市公司可結合自身的行業屬性、定價機制需求轉板至科創板和創業板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科創板和創業板實施了注冊制,可以在制度上與轉板的審核流程做更好的銜接安排。
(二) 轉板條件
根據《轉板意見》,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要點解讀:
1. 對比北交所、科創板和創業板的上市條件,其主要的區別在于市值及財務指標,以及科創板、創業板的特殊要求。就市值及財務指標而言,三個板塊的主要要求為:
2. 值得注意的是,《轉板意見》對于轉板條件留下了敞口,即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這意味著上交所、深交所原則上是依據科創板、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對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申請進行審核,但審核口徑和尺度仍存在不確定性,并且基于指導先行的原則,后續上交所、深交所將會根據實踐申請中的情況出臺配套的審核業務規則,屆時雖然轉板條件存在進行調整的可能性,但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仍需以滿足科創板、創業板上市條件作為首要前提。
(三) 轉板程序
《轉板意見》明確,轉板屬于股票上市地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轉板程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轉板申請,上交所、深交所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北交所終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要點解讀:
《轉板意見》明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轉板申請由上交所、深交所審核,無需中國證監會進行核準或注冊。此外,《轉板意見》僅提供了轉板的流程框架,對于每個步驟中需要準備的具體文件材料及所需審核期限并未細化,需要根據上交所、深交所后續出臺的業務規則對于轉板流程進行細化。從現有案例來看,目前成功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的觀典防務,以及正在申請轉板至創業板的翰博高新和泰祥股份,從轉板上市報告書披露至轉板公司與保薦機構第一次完成回復意見的時間整體與交易所審核其他IPO申請的時間相當。
鑒于《轉板意見》保留了原轉板意見的轉板審核框架,北交所上市公司就轉板申請文件及其內容格式可以同樣參考上交所、深交所發布的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文件。具體而言,轉板公司和中介機構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轉板上市申請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4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申請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轉板上市報告書內容與格式》《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3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報告書內容與格式》《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轉板上市保薦書》等文件規定,準備相關的申請資料。
(四) 股份限售安排

《轉板意見》規定,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的,股份限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上交所、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時,原則上可以扣除在全國股轉系統原精選層和北交所已經限售的時間。
要點解讀:
在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時,對于在北交所上市的兩類公司而言,起算點原則上可以溯及至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時(針對從新三板精選層平移至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或自北交所上市之日(直接在北交所申請上市的公司)。但《轉板意見》同時提出,上交所、深交所有權對轉板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這意味著,上交所和深交所擁有對限售期進行進一步規定和解釋的權利,即可能存在自轉板后進一步延長原有的限售期的例外情況。根據現有案例,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限售期并未與其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的時間合并計算。根據翰博高新和泰祥股份的轉板上市報告書,翰博高新和泰祥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均承諾鎖定期起算點為自轉板上市之日起起算,且均按照北交所限售期規定計算限售期,而并未適用科創板、創業板的限售期規則。
二、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申請的合規要點解讀
(一) 三類股東問題
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本屬于上市,且轉板不涉及股票發行,是否需要參考科創板和創業板的上市審核問答對“三類股東”問題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與核查,以及北交所上市公司在精選層掛牌或北交所上市后,股票交易過程中出現的“三類股東”如何進行信息披露與核查,目前仍尚待規則的進一步明確。
已經申請轉板且尚在審核中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和已經通過轉板申請審查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中,翰博高新和觀典防務均主動披露了“三類股東”的情況。其中:
翰博高新在《轉板上市報告書(申報稿)》中披露了前十大股東中的“三類股東”情況,并將精選層掛牌前和精選層掛牌后的“三類股東”進行了區別披露。同時明確,“三類股東”均依法設立,正在運作,并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存在直接或間接在上述“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的情形。深交所在問詢函中未就“三類股東”問題進行問詢。
觀典防務在《轉板上市報告書(上會稿)》中披露了其全部的“三類股東”以及持股數量和比例,“三類股東”均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的新股東。此外,觀典防務在其《轉板上市報告書(上會稿)》中根據科創板上市審核問答的要求對“三類股東”問題進行了逐項說明。此前,上交所在《關于觀典防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轉板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中要求觀典防務按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業務指導意見”)進一步補充披露轉板公司全部“三類股東”的過渡期安排情況。觀典防務說明了目前三類股東持股情況,并確認其“三類股東”均將根據業務指導意見的要求提交了《調查問卷》《基金合同》等資料并承諾不存在多層嵌套、份額分級等不符合業務指導意見規定的情形;而未提交《調查問卷》《基金合同》的“三類股東”均為進入清算期或已承諾清算并擬在適當時機減持公司股票的股東。
由此,從現有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對于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形成的“三類股東”,交易所仍然可能會按照上市審核問答的規定,要求北交所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對“三類股東”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與核查。后續對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尤其是北交所上市公司在精選層掛牌或北交所上市后的股票交易過程中出現的“三類股東”如何進行信息披露與核查,目前仍尚待規則的進一步明確。
(二) 北交所上市公司優先股的處理
按照《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定,北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申報時存在新三板掛牌期間發行的優先股的,發行人應當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議案時同步審議通過已發行優先股在北交所掛牌轉讓的議案;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項:報告期初至申報前優先股的發行、付息與調息、贖回與回售等情況,優先股股東表決權的恢復、行使、變動及優先股股東分類表決情況等,前述事項對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性、財務狀況可能存在的不利影響。
科創板及創業板均要求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同時對于歷史上曾經存在的對賭協議安排要求進行詳盡披露及中介機構核查;此外,雖然科創板和創業板的上市審核問答均規定了不予清理的例外情形,但是,實踐中適用該等例外情形的成功案例較為罕見。對于擬申請北交所上市的發行人而言,北交所允許其保留優先股的情形僅限于在新三板掛牌期間所發行的優先股。然而,在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過程中,科創板及創業板對于相關優先股的處理政策尚不明朗,帶有優先股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做出轉板的決定前,應事先就有關問題進行準備并與交易所進行充分溝通。
(三) 信息披露要求的差異
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自新三板掛牌起即為公眾公司,其提交轉板申請的報告期內基本涵蓋了公司自新三板掛牌起的期間,因此,在申請轉板時,其自新三板掛牌起的信息披露與轉板時的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因涉及此前的信息披露合規,將會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審核轉板申請時的常規問題。北交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定遵循了上市公司監管的一般規律和基本要求,在信息披露標準上與創業板、科創板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總體保持一致。同時,為了契合北交所上市公司主要為中小企業的特點,北交所對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定更加細化。例如,北交所提高了對股票異常波動和傳聞澄清、股份質押和司法凍結、訴訟仲裁等事項的披露要求,明確了員工持股計劃和員工股權激勵的具體披露安排,且對應披露的交易事項(包括關聯交易)的披露標準、就交易事項的股東大會審議和就關聯交易事項的股東大會審議的標準要求更為嚴格。
因此,擬有轉板計劃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應當更加重視公司信息披露與日常合規管理,以避免在轉板申請時在有關方面受到挑戰。
結語:《轉板意見》出臺后,中國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做好轉板各項準備工作,并根據試點情況,評估完善有關制度安排。相信隨著境內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試點的逐漸成熟,各交易所在未來將會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系與溝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制度出臺后,也將倒逼北交所繼續完成深化改革,以更好地體現其包容性、創新性、服務性的特點。相信未來在滿足合規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礎上,上市公司將擁有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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