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601011 股票簡稱:寶泰隆 編號:臨2015-009號
七臺河寶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七臺河寶泰隆煤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1423 號)核準,
七臺河寶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以非公開發
)
行股票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16,000 萬股,發行價格為人
民幣 8.51 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1,361,600,000 元,扣除承銷
費和保薦費 37,648,000 元(承銷和保薦費 40,848,000 元扣除預付款
3,200,000 元)后的募集資金為人民幣 1,323,952,000 元,于 2015 年 2
月 2 日由主承銷商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公司指定的兩個募集
資金專用賬戶中,上述募集資金扣除與發行相關的其他發行費用后本
次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1,318,812,000 元,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簡稱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 )
驗證,并出具了《關于七臺河寶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股票募集資金驗資報告》 瑞華驗字第 01850002 號)
( 。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
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
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 和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
》
司和保薦機構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元證券”)分別
與募集資金專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分行(以下
簡稱“建行七分行”、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以
下簡稱“浦發行哈爾濱分行” 于 2015 年 2 月 9 日簽訂了《募集資金
)
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 公司募集
”。
資金專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開戶方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存管資金(元)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
23001695551050520285 700,000,000
司七臺河分行
七 臺河寶泰隆煤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
65010158000002041 623,952,000
限公司哈爾濱分行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
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異。
三、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
公司與金元證券、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簽訂《募集資

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內容具體如下:
(一)公司已分別在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開設募集資
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 賬號分別為 23001695551050520285,
65010158000002041,截至 2015 年 2 月 2 日,建行七分行專戶余額為
700,000,000 元,浦發行哈爾濱分行專戶余額為 623,952,000 元。上述
專戶僅用于公司焦炭制 30 萬噸穩定輕烴(轉型升級)項目的募集資
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不存在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
(二)公司與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應當共同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 、
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金元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
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金元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
、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
制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
作。
金元證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
司與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 應當配合金元證券的調查與查
詢。金元證券每半年度對 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
況。
(四)公司授權金元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李冠林、張敏可以隨
時到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建
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
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金元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
向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
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金元證券。
(六)公司 1 次或者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 5000
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
集資金凈額”
)的 20%的,公司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金元證券,
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金元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金元
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建行七分行、
浦發行哈爾濱分行,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
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出
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金元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
或者在金元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金元證券發現公司與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未按
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
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公司與建行七分行、浦發行哈爾濱分行、金元證
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七臺河寶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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